历经了十多年高速增长的金融租赁行业已经成为了我国融资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途径之一。然而,当前高度依赖利差的盈利模式让金融租赁行业到了一个转型和创新的“十字路口”,传统业务的转变已经是迫在眉睫。
在刚刚召开的政协会议上,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李晓鹏建议,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开展金融租赁公司股权投资试点,为规范金融租赁公司股权投资积累经验。这一建议如果得以实施,除了能够增强金融租赁行业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之外,对该行业自身的发展也可能是一次机遇。
金融租赁行业十多年的高增长得益于监管制度的变革。在2007年之前,金融租赁行业的发展比较缓慢,截至2007年底,行业总资产仅约300亿元。2007年,中国银监会修订《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允许符合资质的商业银行设立或参股金融租赁公司,工银租赁、建信租赁等一批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相继设立,行业规模迅速扩容。截至2013年末,归属银监会监管的金融租赁公司数量达到23家,总资产超过1万亿元。
2014年,中国银监会再次修订《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进一步扩大金融租赁公司的业务经营范围。同时,监管机构逐步放开金融租赁公司在中国境内自由贸易区、保税地区及境外设立飞机、船舶租赁专业子公司,为行业发展带来了重大机遇。如今,70多家金融租赁公司总资产接近3万亿元,较2007年底增长近100倍,整体实力已经不可小觑。
但是,在保持高速增长的同时,金融租赁行业自身的业务模式却一直是困扰行业发展的主要问题。首先,大多数金融租赁公司都是以“售后回租”业务为主,主要依靠利差收入盈利,在利率市场化背景下,特别是企业减负让利政策趋势下,该业务模式已经难以保证行业利润实现持续稳定增长。其次,金融租赁业务多为大体量、长周期业务,合作对象主要以地方产业园区、大型国有企业和上市龙头企业为主,与政策倡导的普惠金融存在一定差异。可以说,如何走出业务模式的桎梏,实现回归租赁业务本源,是中国金融租赁行业自诞生之日起就在不断探索的重要命题。
金融租赁行业的“模式之殇”既有行业自身追求业务规模、规避信用风险的主观原因,也有着我国租赁行业外部环境的深深烙印。在理论上,金融租赁公司掌握租赁物所有权,并通过担保余值有效实现租赁物的保值能力,可以在承租人违约时取回租赁物,进行处置或市场处理,因此其风险抵御能力远高于经营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更适于客户下沉,成为民营、中小、科创企业的重要支持者。但在实践当中,且不说租赁物登记保障制度尚有较大的改进空间,仅仅由于二手租赁物市场的缺乏,就足以使大量形式非标准化、价值非公允化的租赁物转租、变现异常艰难。所谓“物权”的风险缓释能力往往如镜花水月难以捉摸,其顺利实现的概率堪比“黑天鹅”,而在实现“债权”的能力上,金融租赁公司又难与商业银行比肩。在这样的背景下,金融租赁行业必须高度重视客户的资信水平、担保实力才能维持正常运转,所谓“嫌贫爱富”之举,或动辄投身于航空、航运等高大上业务的做法,实有其不得已的苦衷。
李晓鹏显然深刻理解金融租赁行业的尴尬处境。他关于开展金融租赁公司股权投资试点的提案试图在物权和债权之外为金融租赁行业提供权利保障的“第三条道路”,即通过分享股权收益、承担股权风险的方式推动金融租赁行业下沉客户层级、释放金融资源,迂回达到实现回归租赁本源的目的。相比于过分拘泥业务形式,这一提案更加深刻地理解手段与目的之间的关系,显然是更加符合中国国情和行业实际的做法。
通过将租赁物权主动转化为股权而不是等到出现风险再被动地处置租赁物,金融租赁公司将获得更大的经营灵活性,获取更高的权利溢价,同时避免了挪用资金、抽逃资本等多重风险,更能契合缺乏足够风险缓释措施的民营、中小、科创企业的经营需要。对这些企业而言,在获得金融租赁公司股权增资后,资本实力、成长潜力及经营稳定性都将进一步提升,反映在股权价值的增值中,也能够为金融租赁公司带来更大的收益。实际上,原商务部管辖下的融资租赁公司早已开始了股权投资业务实践,也通过实践证明租赁业务与股权投资业务配合相得益彰。
值得注意的是,李晓鹏在建议开展金融租赁公司股权投资试点的同时,并没有忽略对于风险因素的关注。建议中关于试点机构的选择标准、试点机构出资比例的限制以及投资子公司风险隔离的模式设计充分表明了提案的审慎性。雄鸡一唱天下白,金融租赁公司股权投资业务的具体细节诚然有待探讨,但李晓鹏的提案已经为金融租赁行业未来的发展提供了另一种可能。也许在不久的将来,金融租赁公司股权投资时代会真的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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