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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融》|王天宇:加快推动不良资产处置

2020-05-29 11:25:32 和讯名家 

作者|王天宇「全国人大代表 郑州银行董事长」

文章|《中国金融》2020年第11期

当前,我国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小微企业在经营发展中遇到不少困难和问题,贷款、债券违约增多,股权质押融资平台风险上升,导致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大幅增加。加快处置不良资产,盘活存量贷款,是商业银行增加信贷供给的重要方式。然而,商业银行与资产管理公司在不良处置合作过程中,依然存在一些问题。

第一,不良处置市场化推进缓慢。目前,国有四大资产管理公司的管理机制较为成熟,业务开展也较为全面,客户主要为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及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小银行不良资产主要由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处置,处置渠道较为单一,导致其不良资产处置进程缓慢。同时,按照监管规定,持牌的资产管理公司只能承接3户以上的不良资产组包,个人类贷款不得进行批量转让。在不良压力持续增加的趋势下,资产管理公司的业务范围及经营模式难以满足商业银行对不良资产快速处置化解的需求。

第二,不良资产批量转让规模亟待提升。资产管理公司的资金主要是通过商业银行贷款或发行债券等市场化方式筹集,资金成本受到市场利率的影响,并且负债的持续时间一般不超过5年。不良资产处置周期较长,长期资产和短期负债之间的错配限制了资产管理公司收购不良资产的意愿,导致与商业银行合作不充分。

第三,不良资产估值定价准确性不足。不良资产估值定价涉及的债务人企业大多是资不抵债的关、停、倒闭企业,许多企业财务会计资料不连续、不完整、不健全,由于获取资料和数据难度大、准确性低,同时缺乏不良资产估值定价模型支持,资产管理公司主要是凭主观判断或委托中介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作为受让方的资产管理公司地位强势,削弱了商业银行转让时的议价能力。目前市场上不良贷款批量转让的折价幅度基本都超过70%,导致商业银行实施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的主动性不高。

就上述问题,现提出以下建议。

首先,完善不良资产管理相关政策。一是建议监管部门放宽资产管理公司对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受让规定,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允许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商业银行逾期60天以上非不良资产及个人经营性贷款,确保商业银行及时有效化解风险,释放商业银行支持实体经济活力。二是建议完善《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放宽不良处置市场化准入标准,允许符合资格的非持牌资产管理公司承接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包,拓宽不良处置渠道,加快处置进程。

其次,加强商业银行与资产管理公司合作的有效性。建议监管部门明确资产管理公司的功能定位,支持其发挥核心优势。一是对放开市场准入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赋予其金融属性,同时由监管部门加强对其业务指导和监管,规范市场秩序,支持其更好地服务于化解区域金融风险。二是鼓励金融资产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更多地开展真实债转股,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优化经济结构。三是建议成立针对中小微企业的资产管理公司,专项对中小微企业发生的不良资产按照资产类型、风险等级进行打包,投放到资产证券市场,进而募集资金。

再次,降低商业银行与资产管理公司融资成本及资本占用。针对不良资产处置周期拉长的问题,建议证监会及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委进一步优化商业银行及资产管理公司发债融资审批流程,提高发债融资效率,增加流动性;降低商业银行及资产管理公司实施债转股的风险权重,释放资金用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最后,建立科学评估体系,提高不良处置定价精度。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是一项较为特殊的资产评估,因此不能照搬一般企业的资产评估方法。一是建议由财政部及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根据历史不良资产成交案例,建立金融资产估价定价数据库,并根据数据库信息,结合经济形势特点,定期更新评估参数体系,为资产评估提供切实可行的操作基础。数据库信息向商业银行、资产管理公司、评估公司定向开放,确保信息透明。二是采用合理的评估方法,要在《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的基础上,针对各种拟处置不良资产的特点,有针对性、灵活合理地选择相适应的评估方法。

    本文首发于微信公众号:中国金融杂志。文章内容属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和讯网立场。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请自担。

(责任编辑:邱光龙 HF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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