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已授权

注册

《中国金融》|金鹏辉:建立金融法治试验区

2020-05-29 11:25:40 和讯名家 

作者|金鹏辉「全国政协委员?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行长」

文章|《中国金融》2020年第11期

随着我国金融开放与金融创新的加快,涉外金融交易快速增长,新型金融纠纷不断涌现,与成文法滞后的矛盾日益凸显。一是金融业务发展、创新的超前性与金融监管、法规建设的滞后性之间的矛盾,容易导致某些金融纠纷的法律适用空白,典型的如互联网金融二是裁判结果差异性与金融产品统一性要求之间的矛盾。一些新型金融纠纷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则,导致不同法院作出不同的判决结果,影响法律的权威性、统一性和公正性。三是涉外金融交易与国际接轨的客观要求,容易导致当事人排除适用中国法、约定境外管辖。为缓解上述矛盾,建议在金融发达且作为特殊经济功能区的上海临港(600848,股吧)新片区探索建立金融法治试验区,建立既契合我国国情又与国际接轨的金融法治体系。

一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专门的金融指导案例,更大程度发挥司法判例的作用。借鉴判例法经验,对法律有规定但规定不明确的金融纠纷、法律没有规定且以前从未出现过的金融纠纷,以及涉外金融交易等金融纠纷,可以更多地发挥法官的主观能动性,通过合议庭合议或审判委员会集体决定等方式作出审判,形成金融判例。加强金融案件的梳理研究,整理出具有示范意义的典型案例,由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发布指导性金融案例,指导全国金融审判。在涉外金融庭审中探索实施双语直播,在Westlaw等国际法律平台上发布司法文书,提高中国金融审判的国际影响力。

二是探索运用国际惯例审判涉外金融纠纷。在涉外金融审判中,可将国际金融规则、惯例等作为审判的法律渊源,解决跨境金融交易国内法律空白的问题,提高国内金融审判的国际认可度。

三是设立适用境内外法律的国际金融审判机构。可考虑在试验区成立基层法院级别的金融法院,负责金融案件的一审,促进金融案件审理的专业化;或者在上海金融法院以及拟设立的国际商事法院中,设立国际金融审判庭,专门服务于涉外金融纠纷。适当突破现行法律管辖权的限制,允许当事人将无实际联系点的案件以协议约定的方式选择国际金融审判机构管辖,打造国际金融纠纷解决中心。

四是加强国际化金融法治人才配置。国际金融审判机构优先选用具有普通法学习背景、取得境外司法执业资格、外语能力强、涉外审判经验丰富的中国籍法官。同时也可以考虑引入熟悉英美金融法律、国际金融商事惯例的外籍退休法官、法律专家和港澳台人士作为陪审员参与金融审判,建立由境内外金融保险、国际贸易、证券期货等领域专家组成的专家智库作为国际金融审判机构的顾问。

    本文首发于微信公众号:中国金融杂志。文章内容属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和讯网立场。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请自担。

(责任编辑:邱光龙 HF056)
看全文
写评论已有条评论跟帖用户自律公约
提 交还可输入500

最新评论

查看剩下100条评论

推荐阅读

    和讯热销金融证券产品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和讯网无关。和讯网站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承担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