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8日,微山县人民法院披露一起骗取贷款案的判决书。
据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11日,被告人韩某某虚构购买农机具的贷款理由,向微山县农村商业银行张楼支行申请贷款30万元,期限一年。贷款发放后,韩某某将30万元全部用于偿还借款。
贷款到期后,微山县农商银行张楼支行多次向韩某某催收,韩某某未付清全部贷款本息。截止2019年1月公安机关对其立案,韩某某偿付贷款本息总计8.36万元,造成银行直接经济损失21.64万元。
此后韩某某陆续向张楼支行偿付11.9万元。2020年4月21日,韩某某与微山县农村商业银行张楼支行签订还款协议,银行对韩某某表示谅解。
另查明,2020年4月24日韩某某又归还贷款5.2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以欺骗手段,骗取银行的贷款,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一审判处韩某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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