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振海「全国人大代表 中国人民银行参事」
文章|《中国金融》2020年第11期
近年来我国金融监管部门不断加大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力度,但因缺少专门的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立法,仍面临监管真空与监管重叠并存、监管效能有待提高等现实困境。在经济金融全球化的背景下,为有效保护我国金融消费者的长远和根本利益,维护金融稳定发展,建议加快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立法进程,尽快制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加快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立法是促进金融市场健康运行,维护国家金融稳定的迫切需要。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内容, 对提升金融消费者信心、维护金融安全与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与社会和谐具有积极意义。
加快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立法进程是我国积极参与国际金融事务,与国际接轨的现实需要。近年来,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已成为全世界政策制定者的工作重点。G20《金融消费者保护高级原则》要求,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应作为一国法律和监管框架的内在组成部分。英国、美国等均以立法形式构建了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法律框架。在此背景下,制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有利于我国参与国际金融事务的国际协作,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我国金融消费者长远、根本利益。
我国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的立法条件日益成熟。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首次以国家层面规范性文件的形式提出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立法问题。近年来,我国学界进行了大量学术研究,金融监管部门相继设立了金融消费权益保护部门,出台了一系列监管规则,在金融纠纷处理方面也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有助于对不同金融产品和服务抽象出统一的基本要求。上述情况表明,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专门立法的现实条件和法治基础日趋成熟。
探索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特别立法。制定一部专门的行政法规,一方面可以提高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的立法层次,保护金融消费者的长远和根本利益;另一方面,可统一金融消费权益保护领域的监管标准,增强金融监管部门履职效能。
明确“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主要内容。建议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基础,结合金融消费领域的特殊性,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中明确规定金融消费者的基本概念、金融机构的行为规范、金融消费者的主要权利、金融消费者保护组织的功能定位等内容。还要考虑与现行司法实践和监管实际相衔接,如规定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信息披露义务的标准及例外情形;规定复杂金融产品冷静期规则;明确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的监管目标、原则、标准、措施和程序等。?
在立法层面对金融消费权益保护作出特殊制度安排。一是立法确定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监管协作机制,实现对金融领域各业态的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监管全覆盖,全面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二是引入金融消费公益诉讼制度,降低个体维权成本;三是确立金融消费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实现金融消费纠纷可诉可调、诉调对接,明确司法审判对金融消费纠纷调解组织调解协议的认可,降低金融消费者维权成本。
本文首发于微信公众号:中国金融杂志。文章内容属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和讯网立场。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请自担。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和讯网无关。和讯网站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