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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融》|白鹤祥:加快制定“信用信息公开和保护法”

2020-05-30 17:49:14 和讯名家 

作者|白鹤祥「全国人大代表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行长」

文章|《中国金融》2020年第11期

为顺应征信业发展的新形势,促进征信业向更高水平、更高质量发展,切实维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提升人民群众在征信活动中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建议加快制定“信用信息公开和保护法”,推动征信业高质量发展。

2013年,《征信业管理条例》(下称《条例》)颁布实施,有力地促进了我国征信业发展。到目前为止,《条例》是我国征信方面的最高法规文件。近年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 2014—2020年) 》等文件精神,部分地方结合实际,加快了地方信用方面的立法。各地法规大体上包括公共信用信息或社会信用信息的定义、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查询、使用(激励与惩戒/约束)、主体权益保障、法律责任等。《条例》与地方信用立法的共同点在于,都属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框架下的基础性法律法规制度。不同点在于,《条例》规范的是市场信用信息,而地方信用立法规范的是公共信用信息。冲突点在于部分地方将信用立法外延至涵盖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的社会信用信息。地方信用立法混乱,部分条款与《条例》规范的内容形成交叉,给社会公众正确理解征信和信用带来不便。

然而,征信业发展在取得积极成效的同时,社会各界对征信和信用的理解也存在着泛化趋势,对征信业高质量发展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系统工程造成扰动,比较突出和典型的表现有:一是公共信用信息市场化应用及应用过度;二是随着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发展,征信新业态边界趋于模糊;三是各类侵犯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征信业发展出现的新趋势新情况新问题对现有的征信法律体系构成挑战,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现有征信法规制度不健全的问题逐步暴露,急需提升征信立法层次,规范征信业及公共信用信息应用边界,促进征信业高质量发展。

为此,应加快制定“信用信息公开和保护法”,迈出完善我国征信立法的关键性一步。

首先,需要处理好三个关系。一是处理好信用信息分享与保护的关系。兼顾公共利益与个人权益,平衡信息分享和个人隐私保护的关系,不仅是世界各国(地区)征信行业发展的基本经验,也是我国建设征信体系的核心理念。二是处理好征信效率与信息安全的关系。通过完善技术和创新来强化各类征信系统的安全运行能力和风险管控能力,是协调效率和安全的有效路径。三是处理好业务创新与合规管理的关系。征信业参与主体在推进创新的同时,必须加强风险管理,创新应与自身的风险管控能力相匹配。

其次,需要把握四项原则。一是既要借鉴国外经验又要考虑自身国情,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呼应协调。进一步建立健全多层次的征信立法体系。地方信用立法方面,应该侧重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且专注于公共信用信息的管理并按规定公开,而不是直接介入和参与公共信用信息的市场化应用。二是既要考虑传统业态又要为新业态发展预留空间,涵盖所有征信业务活动。从事信用信息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动,都应该纳入征信业统一监管框架,且需要以立法形式加以固定。三是既要促进征信业对外开放又要考虑对内竞争,顺应优胜劣汰的市场规律。一方面,加快我国本土征信机构对外开放步伐,培育一批实力较强、规模较大的征信机构“走出去”;另一方面,支持国外发达征信机构“引进来”,提升我国征信市场整体水平。四是既要重视信息主体权益保护又要平衡各类参与主体利益,确保资源有效配置。在保护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之间尽快取得平衡,确保各类参与主体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有效实现。

最后,需要动员多方力量。中国的征信立法尚处于起步阶段,基础薄弱,面临的困难挑战较多,需要多个管理部门及高校科研院所和社会各界的积极推动、广泛参与。尤其是发展改革委和人民银行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两个牵头部门,应统一组织力量加快推动《信用信息公开和保护法》草案的研究起草。

    本文首发于微信公众号:中国金融杂志。文章内容属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和讯网立场。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请自担。

(责任编辑:邱光龙 HF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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