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5日,中国证监会官网披露,同意诸城农商银行定增申请。
据了解,诸城农商银行定增申请于4月22日获证监会正式受理,一周后获得证监会反馈,诸城农商银行及中介机构于5月22日提交反馈意见回复。
对于发行方案表述不准确问题,诸城农商银行调整为:本次定向发行价格为1元/股,定向发行对象在认购股份的同时须另行支付1元/股用于购买不良资产。本次拟发行股票数量总额不超过1.50亿股(含),预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50亿元(含)。
关于同业业务,证监会在审核中关注到,2017年、2018年、2019年1-9月诸城农商银行存放同业款项占比约为30.23%、28.61%、27.58%。要求诸城农商银行补充披露同业业务与可比银行是否存在较大差异,是否合法合规。
诸城农商银行回复称,存放同业款项占资产总额的比例较高,并且远高于可比同行业,主要原因为诸城农商行贷款投放力度不足,导致富余资金较多,为降低资金各项风险,将较大富余资金存放于潍坊市农信联社及其他商业银行。
诸城农商银行提交律师意见认为,该行存放同业业务与可比银行存在较大差异,针对同业业务风险暴露指标超标问题,已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以达到监管要求;存放同业业务占比不属于商业银行风险监管的核心指标,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据悉,2017年、2018年、2019年1-9月,诸城农商银行资产利润率分别为0.19%、-1.00%和0.13%,资本利润率分别为2.20%、-12.88%和1.97%,均低于监管要求。
对于上述两项指标显著低于监管指标要求对未来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诸城农商银行表示,为使拨备覆盖率达到监管要求,充分计提贷款损失准备,导致净利润较低,故导致资产利润率、资本利润率低于监管要求。已制定相关措施来促进存贷款稳定增长、不良贷款有序压降、合理增收节支,有较好的持续经营能力。
综上,证监会认为诸城农商银行申请材料和信息披露基本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关中介机构已就本次申请的相关问题依法发表了明确的意见。据此,证监会同意诸城农商银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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