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刘士龙
网络借贷分为“P2P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两种,差别在于P2P(peer-to-peer)网络借贷是指个体与个体间,通过互联网平台撮合完成借贷行为;而网络小额贷款则是由小额贷款公司以互联网作为工具,直接向客户提供小额贷款,本专栏先针对银行该如何管控P2P客户的洗钱风险进行分析。
毋庸置疑,P2P平台本身就是法定反洗钱义务主体,必须履行客户身份识别(KYC)、可疑交易报告、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反洗钱义务,银行面对P2P客户的第一个洗钱风险,是P2P平台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工作不到位,存在被他人借用名义通过P2P平台漂白不法资金的可能。
由于P2P公司的业务环节都是依赖网络,以非面对面方式进行,导致对资金出借人、借款人的信息真实性审查存在难度,再加上P2P平台往往没有管道核实客户职业或工作单位等信息,自然就无法了解客户真实身份,更谈不上核实受益所有人、交易目的等借贷信息,要针对客户日常经营活动开展尽职调查就难上加难。
其次,银行面对P2P网络借贷业务的洗钱风险,还包含对融资方提供的融资款项来源、借款人最后的还款资金来源的审核不严格,使不法分子有机可乘通过P2P借贷平台进行洗钱。除此之外,银行面对P2P业务的另一个洗钱风险,则是P2P平台本身就可能涉及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这从过去已爆雷的P2P违法案件中,存在大量非法吸存和集资诈骗案例便可获得证明。
从官方角度而言,P2P公司被严格限制只能从事借贷过程中的信息中介业务,也就是单纯地在借款人与出借人间提供信息并进行撮合。如果P2P公司介入支配资金,或是自己设立资金池,或用其他方式为自己控制的公司进行融资,那就涉嫌资金非法吸存,万一存在虚构借款或投资标的、无法兑付资金甚至是非法占有资金行为,那就会涉嫌“集资诈骗”等更严重的罪名。
所以银行面对P2P客户必须先对股权结构、实际控制关系、资金来源、资金流向、中间环节和最终资金去向等进行全盘了解,分析该P2P公司到底是不是只从事单纯的信息中介,还是有假借信息中介名义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之实,同时也要严查资金最后有无流入P2P公司账户。
银行可从以下重点管控P2P资金存管业务可能存在的洗钱风险:
1.对P2P公司进行客户身份识别
银行应关注P2P公司是否严格遵守“坚守中介角色、本身不提供担保、不搞资金池、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所谓的四条红线,也就是要深入了解P2P公司有无从事信用的中介业务?有无自设资金池为客户融资?有无为客户垫付资金或变相为P2P公司本身和受控制的公司融资?有无直接或变相为出借人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本付息?有无对出借人实行刚性兑付?
2.P2P公司有无落实资金存管专用账户和自有资金账户分账管理
在原银监会2017年21号文《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中,要求P2P一类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银行须分别开立“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专用账户”和自有资金账户,并为出借人、借款人和担保人等在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专用账户下,再分别开立子账户,借此确保客户网络借贷的资金和P2P公司本身的资金分账管理,杜绝P2P公司自己的资金与客户的资金混用,避免P2P公司非法吸存的风险。
3.加强管理P2P公司在异地开户
P2P公司将资金等放在异地银行运作,有逃避当地监管机构嫌疑,银行应对异地开户的P2P公司加强管控。
4.从三方面强化P2P公司资金监控
银行首先是要监测资金来源,如果P2P平台没有对客户开展分类评级,也没有对可疑资金开展监测,银行自然也难以对个别客户的可疑资金进行监测,形成一定程度的洗钱风险;其次是监测资金去向,并关注资金流向与资金使用目的间的匹配性,防止P2P平台通过虚假发票进行套取或挪用资金风险;最后是限额监控,也就是通过对出借人或借款人在同一P2P平台上的往来资金额度进行单笔监控、累计监控或定期监控,借此发现有没有异常状况。
5.收集P2P运营情况和舆情信息
银行须关注往来的P2P公司的登记情况、借款人与出借人数量、标的成交量、标的种类等信息,并掌握股东、法定代表人等工商变更情况,收集媒体有无相关负面舆情。
(本文作者系上海富拉凯会计师事务所反洗钱项目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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