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多家银行因百姓传谣信谣,遭储户挤兑,对于大多数储户来说,跟风挤兑完全没有必要,因为我国已经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
一、什么是存款保险制度?
存款保险制度是一种金融保障制度,是指由符合条件的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集中起来建立一个保险机构,各存款机构作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向其缴纳保险费,建立存款保险准备金,当成员机构发生经营危机或面临破产倒闭时,存款保险机构向其提供财务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从而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银行信用,稳定金融秩序的一种制度。
全球已有110多个国家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我国也是其中之一。
在存款保险制度制定实施之前,我国的银行机构大部分是国有银行,其它的股份制银行、地方银行、行业银行也都是以国有资本为主建立起来的。长期以来我国银行机构,实际上政府进行某种程度的信用背书,由政府承担兜底兑付责任,所以存款风险很小。
但是,伴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政企分开是发展方向,各级政府只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对于非政府债务的担保、保证等行为都逐步进行了剥离。同时,近年来银行业的放开,很多民营资本均可以设立银行,银行业国有资本管控的性质明显转变。受这两个因素的影响,我国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银行经营中要自担风险、自负盈亏,为了抵御这个风险再由银行机构共同出资向专业机构投保承担对储户的保证责任,而政府不承担兜底责任。
二、存款保险具体如何投保、如何兑付?
2014年10月29日国务院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存款保险条例》已经,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作为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正式标志着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其中对于如何投保,如何兑付,条例有明确的规定:
1、投保主体是银行,并且是强制投保。条例规定,我国的存款保险具有强制性。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含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都应当参加存款保险。从存款保险覆盖的范围看,既包括人民币存款,也包括外币存款;既包括个人储蓄存款,也包括企业及其他单位存款;本金和利息都属于被保险存款的范围。(但金融机构同业存款、投保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机构的存款,不在被保险范围之内)
2、存款保险的保费由投保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交纳,存款人不需要交纳。
3、50万以下7日以内全额兑付。条例明确规定了存款人有权要求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使用存款保险基金偿付被保险存款的情形:一是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担任投保机构的接管组织;二是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实施被撤销投保机构的清算;三是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对投保机构的破产申请;四是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情形。条例还明确规定,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在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足额偿付存款。
也就是说,在存款保险制度之下:1、我国可以吸收公众存款的所有银行均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并向基金管理机构进行了投保。2、在四种法定情形之下(大部分均是涉事银行面临破产的情况),对于该行储户的50万以内的存款,基金管理机构会在7日内足额偿付。3、50万以上部分存款,需要按照破产清算程序进行管理,最坏的情况就是银行破产后对剩余资产按比例赔付。
三、存款保险承保主体具有特殊性,具有强大信用
不同于一般的商业保险,存款保险的承保机构是“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这个机构是何方神圣呢?因为法律条文需要具有稳定性,所以条例中没有明确规定,实际上先后有两个机构承担该主体责任。
2015年5月-2019年6月,存款保险的保险费由中国人民银行收取与管理,存款保险机构也设于中国人民银行内部(金融稳定局)。
2019年6月至今,存款保险的保险费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公司收取和管理。根据相关信用网站和权威媒体信息,该公司由中国人民银行设立,注册资本100亿元,负责人目前主要由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局工作人员担任。公司经营范围包括:进行股权、债权、基金等投资;依法管理存款保险基金有关资产;直接或者委托收购、经营、管理和处置资产;依法办理存款保险有关业务;资产评估;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等。
该公司的设立一方面是为了存款保险业务专业化,另一方面肯定是考虑到对于存款保险基金按照法律授权进行市场化动作。但无论怎么说,有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的信用背书,存款保险的保险费是非常有保障的。
四、银行业本身具备的特殊性
银行业本身就与其它商业模式具有很大不同性,通俗的讲他并不提供可以实物化的产品或服务,只是用钱来生钱。所以,对于任何银行机构来说,其大部分的存款都是要进行放贷,所有银行机构自身的机动备用金都不可能满足所有储户的短期集中取款需求。看待一个银行是否有兑付危机,主要还是看他贷款不良率情况。只要没有系统性的、多发性的贷款无法回收的情况,那么该银行就应该认为是健康可控的。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每个吸收公众存款的银行机构都要强制投保存款保险,同时还要在中国人民银行交纳一定比例的存款准备金,所以整体来看大多数储户的利益是有绝对保障的。所以银行危机中,大部分储备根本完全没有必要跟风进行挤兑。浪费大量时间不说,对于很多定期的产品,提前兑付还要承担不菲的违约利息损失。
同时,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银行机构自身平时的风险管控能力也要提高,也必须要具备面对挤兑时通过市场手段拆借资金的能力。只有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及时足额满足储户的兑付要求,银行信誉才能树立起来,避免事态向不良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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