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银保监会首次公布了银行保险机构的38名重大违法违规股东名单。这些股东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入股不合规、违规开展关联交易、谋取不当利益,甚至采取违法违规手段套取或挪用银行保险机构资金等。
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还直言不讳地指出,有的股东把银行保险机构当做“提款机”。
银保监会所说的这些情况在城商行等中小金融机构表现更为突出,关联交易经常发生。有的关联交易成为利益输送的工具,造成很大的金融风险。更有商业银行因为出现严重的信用风险而被托管。
去年5月下旬,包商银行被宣布托管,其原因是,包商银行的大股东是明天集团,该集团合计持有包商银行89%的股权。包商银行的大量资金被大股东违法违规占用,形成逾期,长期难以归还,导致包商银行出现严重的信用危机,触发了法定的接管条件,被依法接管。
商业银行向股东发放贷款是可以的,但审核程序应比一般贷款人更加严格。《商业银行法》第40条明确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所谓关系人就包括: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但这项规定因为股东和金融机构之间错综复杂的关系,很容易存在执行方面的漏洞。
要解决股东与银保机构之间关系存在的“乱象”,不外乎三个方面,也就是严格入股条件审查,严格事中监督管理,加大事后惩罚力度,要狠抓两头,不懈中间。
首先是已经入股和准备入股银行保险机构的投资者要端正动机。动机应该是真心实意把银行保险机构搞好并从中获益,而不能利用股东地位谋取不当利益;要严格依法依规参与公司治理,而不能非法干预公司经营。然后要仔细审查自己提供的相关材料是否真实,入股的资金来源是否符合监管规定,关联持股比例是否经过了监管机构的许可等。
针对本次公布的股东违法违规行为,银保监会已采取了限制股东权利、撤销投资入股许可、清退违规股权等监管措施,这既是对不合规股东的惩戒,也是对潜在投资者的警示。同时也警示银行保险机构自身要自觉履行主体责任,建立和完善股权管理制度,加强股东股权事务管理。说到底,就是相互忽悠是不行的。
其次是进一步加强事中监管。事实上,银保监会一直将查处违法违规股东作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改进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举措,持续开展了股东股权乱象整治。此次公布38个重大违法违规股东名单,就是旨在传递将进一步严格股东股权监管,尤其是对股东违法违规行为监管的信号。对股东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将坚决予以惩戒,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为此,银行业保险业现有及潜在投资者要从中认真吸取教训,银行保险机构要自觉履行主体责任。但这还不够,重要的是要对相关单位和相关责任人依法进行刑事处罚,没有刑罚仅有警示往往显得软弱乏力,仅仅震慑是不够的。
仅就贷款方面来说,《刑法》第186条就规定了违法发放贷款罪,其中明确,对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从重处罚。这既包括了对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的处罚,也包括了对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单位法人和其负责人的处罚。
总之,银行保险机构具有外部性强、财务杠杆率高、信息不对称严重等特征,不同于一般工商企业,对其股东股权必须从严管理和规范。从银保监会公布的情况看,一些违法违规股东违规开展关联交易或谋取不当利益,编制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还有的实际控制人存在涉黑涉恶等违法犯罪行为。这些都被称之为“恶劣”,是需要刑责利剑的落下而不是高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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