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6日,从银保监会官网获悉,上海农商银行股权变更的请示获得批复。
批复显示,上海银保监局根据相关规定,经审核,同意上海久事(集团)受让上海国际集团公司、上海国际集团资管合计持有的7.34亿股,占上海农商银行总股份的8.45%。
年报显示,截至2019年末,上海国际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有上海农商银行3.20亿股,占总股本3.69%。上海国际集团是上海国际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持有上海农商银行4.81亿股,占总股本 5.55%。
上海国际集团与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合并持有上海农商银行18.46%股份。
此次股权转让后,上海久事(集团)持有上海农商银行7.34亿股股份,占总股份的8.45%。上海国际集团与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合并持有上海农商银行股权变为10.01%股份。
资料显示,上海农商银行成立于2005年8月25日,是全国首家在农信基础上改制成立的省级股份制商业银行。上海农商银行拟于上交所上市,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28.93亿股。2019年6月,上海农商银行首发申请获证监会受理,目前处于已反馈状态。
据悉,证监会曾针对在IPO申报期间股权结构能否变动的问题表示,IPO申报期间公司不宜转让股权。
同时,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在《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指出,IPO申报后,通过增资或股权转让产生新股东的,原则上发行人应当撤回发行申请,重新申报。
但股权变动未造成实际控制人变更,未对发行人股权结构的稳定性和持续盈利能力造成不利影响,且符合下列情形的除外:新股东产生系因继承、离婚、执行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执行国家法规政策要求或由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主导,且新股东承诺其所持股份上市后36个月之内不转让、不上市交易(继承、离婚原因除外)。
在核查和信息披露方面,发行人申报后产生新股东且符合上述要求无需重新申报的,应比照申报前一年新增股东的核查和信息披露要求处理。
除此之外,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还应对股权转让事项是否造成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变更,是否对发行人股权结构的稳定性和持续盈利能力造成不利影响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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