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互联网贷款新规出台 金融科技领域投入再加码

2020-07-19 13:21:18 经济观察网 

经济观察网 实习记者 王语嫣 记者 姜鑫 银行互联网放贷、与其他金融科技平台联合放贷迎来监管规范。

7月17日,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下称为《办法》),对此前处于监管真空状态的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进行规范化管理。

此次《办法》共七章七十条,主要对互联网贷款含义界定、风险管理体系、风险数据和风险模型管理、信息科技风险管理、贷款合作管理、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规范,补齐制度短板,促进网贷业务良性、规范发展。

新规出台或将进一步促进商业银行加大对智能风控、智能营销、智能投顾等方面的投入。

填补监管真空

近年来,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快速发展,各类商业银行均以不同方式不同程度地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

截至目前,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主要有三种模式:其一,银行基于零售业务线上化的自营线上贷款,即传统线下贷款转线上的模式;其二,银行通过助贷机构撮合来发放贷款;其三,银行与同样具有放贷资质的持牌公司合作出资的联合贷模式,较为有名的第三方机构包括蚂蚁、京东、美团、360等。

银保监会表示,互联网贷款具有依托大数据和模型进行风险评估、全流程线上自动运作、无人工或极少人工干预、极速审批放贷等特点,在提高贷款效率、创新风险评估手段、拓宽金融客户覆盖面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与此同时,互联网贷款业务也暴露出风险管理不审慎、金融消费者保护不充分、资金用途监测不到位等问题和风险隐患,因此,有必要尽快补齐制度短板,促进互联网贷款业务规范发展。

消费贷、经营贷差异化管理

此次《办法》规定,互联网贷款应当遵循小额、短期、高效和风险可控的原则。单户用于消费的个人信用贷款授信额度应当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到期一次性还本的,授信期限不超过一年。

同时,在经营贷方面,商业银行应根据自身风险管理能力,按照互联网贷款的区域、行业、品种等,确定单户用于生产经营的个人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授信额度上限。

根据央行披露数据计算,个人消费贷在个人贷款中占比远超经营贷,但消费贷在贷款整体中比重却较小,今年6月个人消费贷在各项贷款中的比重为27%,其中,互联网消费贷体量更小,因此有券商分析人士表示,此次新规对额度方面控制的影响或将更为明显。此前,不少银行的个人贷款额度超过20万元,新规出台后,银行方面将下调额度,受到统一额度上限约束。

国信证券的一份研报指出,考虑到申请30万元用于消费的人群,其资金挪用风险也较大,此次新规统一设置额度上限,反而有利于避免银行陷入额度竞争的恶循环当中。

此外,监管方面对经营贷不设统一上限的规定,某种程度上来说,也体现出监管方面相对更加鼓励商业银行发展个人经营性贷款

审慎开展跨注册地辖区业务

《办法》要求,地方法人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应主要服务于当地客户,审慎开展跨注册地辖区业务,有效识别和监测跨注册地辖区业务开展情况。无实体经营网点,业务主要在线上开展,且符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其他规定条件的除外。

此外,《办法》对银行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开展业务不设限制。

民生证券研报解读称,这意味着风控和科技能力较强的区域性银行能通过互联网贷款突破地域限制进行展业,预计将更为受益。

天风证券研报则认为,此次《办法》虽然暂未对地方银行开展跨区业务设置统一的定量指标限制,但规定地方法人银行应结合自身风控能力审慎开展此类业务,同时,监管机构有权根据商业银行跨区业务的规模、风险水平等提出进一步审慎性监管要求,《办法》对未来有可能出现更严格的监管要求保留了空间。

银行要建立全行统一管理制度

银行监管包括对贷款风险的防控监管与对第三方合作机构的监管。

在贷款风险方面,除了上述对个人贷款额度进行限制外,银保监会负责人还表示,此次《办法》要求:银行应加强统一授信管理,不得过度授信;银行应加强贷款支付和资金用途管理,贷款资金不得用于购房、股票、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和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不得用于固定资产和股本权益性投资等;在风险数据、风险模型管理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方面,银行应承担主体责任;同时,监管机构将强化对银行网贷情况的事中事后监管。

另一方面,部分银行此前与第三方合作机构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时,管理较为粗放,没有建立全行统一管理制度,且合作机构资质存在缺陷。针对此,《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对合作机构从准入到退出建立全流程、系统性的管理机制,提升其精细化管理能力。

银保监会负责人表示,一是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各类合作机构的全行统一的准入机制,并实施分层分类管理;二是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签订的书面合作协议中,应明确合作范围、操作流程、各方权责、风险分担、客户权益保护等内容;三是商业银行应当向借款人充分披露自身与合作机构的信息、合作类产品的信息、自身与合作各方权利义务等;四是商业银行应当持续对合作机构进行管理,定期进行全面评估。

同时,《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应按照适度分散的原则选择合作机构,避免对合作机构的过度依赖;同时要求银行将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总额纳入限额管理,并对单笔贷款出资比例实行区间管理

此次新规中也明确表示,商业银行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无放贷业务资质的合作机构提供资金用于发放贷款,不得与无放贷业务资质的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

多方主体或将迎来变革

从此次新规来看,金融科技实力、风险控制管理能力等提升或将成为商业银行下一阶段的重点。

此前艾瑞咨询发布的金融科技行业报告显示,尽管互联网贷款相比于传统线下贷款来说提高了贷款效率和用户体验,但贷前评估用户还款意愿与还款能力、贷中追踪用户信用行为并识别共债风险、贷后通过智能运营提高用户复贷概率、针对逾期未还款用户有效催收等方面,依旧是消费金融行业面临的主要挑战。

新规出台或将进一步促进商业银行加大对智能风控、智能营销、智能投顾等方面的投入,更为主动提升金融科技实力。民生证券在其研报中表示,建议关注经营性贷款规模较大、金融科技优势和风控能力突出的中小银行;天风证券表示,科技水平较好的平安、招行有较大发展优势。

另一方面,拥有技术实力的头部第三方机构也会在此次行业整顿中突出自身优势。艾瑞咨询对行业调研显示,科技能力高的消费金融平台在完成自身技术系统搭建后,还将其形成的产品输出给金融生态系统内的合作者。

同时,《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将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内部考核体系,切实承担借款人数据保护的主体责任,加强借款人隐私数据保护,构建安全有效的业务咨询和投诉处理渠道,确保借款人享有不低于线下贷款业务的相应服务,将消费者保护要求嵌入互联网贷款业务全流程管理体系。

 

(责任编辑:董云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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