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对周某春骗取安徽宿州农商银行贷款1.13亿违法行为维持原判,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经法院查明,2013年9月至2014年1月间,在宿州市白马商贸城的建设中,被告人周某春以实际控制的宿州市白马置业有限公司、宿州市奥特莱斯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东台亿龙电子商务产业园有限公司等公司的名义,采取虚构贸易背景、签订虚假合同、编造贷款理由的手段,先后从安徽宿州农商银行办理贷款合计人民币1.13亿元。
贷款逾期后,宿州农村商业银行于2016年5月26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后法院执行人员依据调解书进行强制执行,于2018年7月10日执行完毕。
报案材料显示,该案系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报案,周某春利用掌控的宿州奥特莱斯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以装修为名,骗取贷款后改变用途,后经中间账户多次流转,遂案发。
2018年9月5日,周某春被缅甸警察局抓获,随后被移交云南省西双版纳州公安局,同月10日周某春因涉嫌犯骗取贷款罪被宿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春以宿州市白马置业有限公司等公司的名义,以欺骗手段取得安徽宿州农村商业银行贷款人民币共计1.13亿元,其行为构成骗取贷款罪。一审判处周某春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罚金人民币50万元。
宣判后,周某春上诉提出:已将贷款全部清偿,未给宿州市农商银行造成实际损失,请求二审法院改判无罪。
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上诉人周某春先后三次从安徽宿州农商银行骗取贷款计1.13亿元,虽未给贷款发放银行造成重大损失,但其多次以欺骗手段骗取贷款扰乱了金融管理秩序,周某春的行为构成骗取贷款罪。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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