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树银行业保险业纵深发展普惠金融 助推辖区精准扶贫

  玉树银行业保险业纵深发展普惠金融助推精准扶贫的指导意见

  玉银保监发〔2020〕26号

  为持续做好金融精准扶贫各项工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对接青海省普惠金融综合示范区建设,根据各项政策措施要求,结合玉树实际,现就玉树银行保险业推进普惠金融发展,助推辖区精准扶贫,提出以下意见:

  一、完善金融体系建设,加大金融服务渠道的供给力度

  (一)推进专营机构建设。玉树农村商业银行要加快普惠金融事业部建设,逐步完善普惠金融事业部治理机制,不断提高普惠金融事业部运行效率。农业银行玉树州分行和邮储银行玉树州支行要向基层延伸“三农金融事业部”。鼓励辖区银行保险机构设立专营机构,为小微、“三农”提供更加精准的金融服务。

  (二)推进服务能力建设。鼓励域外银行机构在玉树发起设立村镇银行,探索实施“多县一行”试点工作。鼓励辖区银行保险机构巩固和增设农牧区分支机构,已设立的银行保险分支机构不得撤销。要在保持现有网点基本稳定的基础上,在人口稠密的乡镇增设经营网点。玉树农村商业银行要进一步延伸服务触角,下沉服务重心,在符合条件的乡镇增设分支机构。邮储银行玉树州支行要逐步在各县设立分支机构。持续深化辖区银行保险机构改革,坚持支农支小市场定位,充分发挥支农主力军作用。各保险机构要积极主动、科学规划、循序渐进,在各县设立分支机构。鼓励向乡村延伸保险服务网络,实现有条件的地区保险服务“到村到户”。各保险机构要持续推进保险服务站建设,逐步实现各乡镇保险服务站全覆盖;大力推广协保员制度,加强协保员队伍建设,选聘符合条件的贫困户担任协保员,通过协保员制度解决农牧区保险理赔出险慢的问题及贫困户就业问题。构建农牧区专业化服务中介体系,健全农牧区综合性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完善农牧区产权登记、变更、评估、流转等机制,有效盘活农牧区各种资源要素。

  (三)深化基础金融服务。坚持因地制宜、线上线下结合,采取机构、电子机具、流动服务、辐射、服务站、服务点等多种方式,为我州258个行政村提供基础金融服务。要整合服务资源、推广网络支付、调整服务频次,促进网点服务升级和功能优化,加强惠农服务点、三农服务点的维护和管理,确保2020年底实现全州行政村基础金融服务全覆盖。有条件的地区要升级金融服务,配备金融协管员,提高金融服务质效。

  二、加大“三农”领域支持力度,统筹推进决战决胜脱贫攻坚

  (四)聚焦重点帮扶领域。支持优势特色产业发展,加大对建档立卡贫困户、贫困村提升工程、扶贫产业项目、扶贫龙头企业等重点领域的支持力度,进一步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支持工作,着力解决“两不愁三保障”问题。2020年全力实现全州各项贷款平均增速高于全省各项贷款增速,确保实现各县域存贷比有较大提升,逐步达到全国平均水平。

  (五)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要在精准防贫上下功夫,严格落实“摘帽不摘责任、摘帽不摘政策、摘帽不摘帮扶、摘帽不摘监管”的要求,坚持精力不转移、干劲不松懈、政策不脱节、力度不减弱,结合玉树州脱贫攻坚“百日行动”和“补针点睛”专项行动,统筹抓好各项脱贫攻坚金融服务,把抓巩固、防返贫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建立稳定脱贫长效机制。把扶贫金融服务纳入内部考核,建立完善差异化考核、不良容忍和尽职免责等机制,对精准扶贫贷款不良率高于各项贷款不良率年度目标3个百分点(含)以内的不作为银行内部考核评价的扣分因素。做好困难学生、残疾学生及养老机构的金融服务,加大助学贷款投放力度。坚持“银行+保险”深度融合的思路,将银行的资金支持和保险的风险保障相辅相成、相互结合,构建双轮驱动、优势互补的扶贫格局。银行机构要进一步加大对产业扶贫的信贷支持,完善信贷支持与带动贫困户脱贫的挂钩机制,帮助贫困户发展生产脱贫致富,着力实现精准扶贫贷款余额持续增长目标。保险机构要继续实施“1+1+N”保险扶贫工程,全面推广“精准防贫保”试点经验,建立农业保险+大病保险+防贫保险“三位一体”的保险扶贫体系,提高保险密度和深度。大力发展农牧业保险,创新特色农牧业产品保险,结合玉树实情合理厘定保险费率,开发扶贫专属农牧业保险产品,实现每个县至少有1款扶贫专属农业保险产品。要推动大病保险政策向建档立卡贫困户倾斜。要坚持精准扶贫,织密织牢防止返贫的“安全网”,提高深度风险保障水平。

  (六)持续做好扶贫小额信贷。充分发挥扶贫小额信贷助力建档立卡贫困户积极发展生产、脱贫致富的作用,激发群众发展生产、增加收入的内生动力。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扶贫小额信贷管理,做实贷款“三查”,定期排查风险,规范小额信贷健康发展,坚持贷款主体精准、用途精准、投放精准,续贷展期延期标准,把握政策要点,及时纠错纠偏,提高贷款质量。贯彻落实《中国银保监会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完善扶贫小额信贷有关政策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28号)精神,确保2020年签订的扶贫小额信贷(含续贷、展期合同),在合同期限内各项政策保持不变;将返贫监测对象中,具备产业发展条件和有劳动能力的边缘人口纳入扶贫小额信贷支持范围,贷款申请条件、程序及支持政策等与建档立卡贫困户一致,防止产生新的致贫人口;对到期日为在2020年1月1日后(含续贷、展期),受疫情影响还款困难的贫困户扶贫小额信贷,将延长还款期限延长至2021年3月底,延长还款期间各政策保持不变,鼓励有条件的银行机构适当降低延期期间贷款利率,着力减轻贫困户还款压力,将疫情影响降到最低。对符合条件的贫困户发展生产的贷款需求,必须做到应贷尽贷,各项政策保持不变。落实《关于支持受疫情影响贫困劳动力就业及发展到户产业保收入政策措施》(青扶局〔2020〕18号)通知精神,支持对有意愿发展生产需要资金的低收入农牧户,及时发放l年期3万元以下的小额信贷。

  (七)加大“三农”信贷投放。持续加大对“三农”领域信贷支持,加大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中长期信贷支持,保障重点农产品(000061,股吧)和“菜篮子”有效信贷供给,做好小农户发展特色优势农产品、新产业新业态以及创业就业金融服务。加大对新型经营主体的金融支持,在信贷投放、贷款期限管理、抵质押物范围拓展和不良容忍政策等方面予以倾斜。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涉农主体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到期还款困难的适当予以展期、延期、续贷或调整还款付息计划,下调贷款利率,减免手续费及提高不良贷款容忍度等。单列涉农和普惠型涉农信贷计划,在保持同口径涉农贷款和普惠型涉农贷款余额持续增长的基础上,实现普惠型涉农贷款增速总体高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强化涉农信贷、保险产品和服务创新,拓宽涉农贷款抵质押物范围,畅通风险缓释和分担渠道。要加大精准扶贫贷款投放力度,支持带贫益贫能力强、商业可持续的扶贫产业和扶贫项目。对已发放的精准扶贫贷款,要充分满足后续信贷需求。对经营正常的个人和产业扶贫贷款,可办理无还本续贷。各扶贫小额信贷主责任银行要落实分片包干责任。

  (八)致力推动乡村产业发展。大力支持玉树各类绿色有机农畜和特色产业,以藏系羊、牦牛、虫草、青稞、芫根、矿泉水等特色优势产品为重点,一县多业、一乡一品、因地制宜、量体裁衣地研发金融产品,将涉农贷款优先支持当地特色农牧业和区域特色产业,支持化肥农药减量增效活动,推动特色农牧业做精做强。支持农牧业龙头企业、领军企业及生产基地、产业园区、交易市场建设等,有效推进“百行进万企”融资对接工作,规范深化“银税互动”小微服务模式,做好对小微企业、村集体经济及种养殖大户、家庭农牧场、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生态畜牧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的金融服务,有力支持企业发展,助推农牧业形成规模、集约发展。推动产业一体化发展,加强对农牧业生产、加工、存储、销售等全产业链各环节的融资力度,支持农产品深加工企业、农畜产品标准化生产企业及农村仓储物流、商贸营销、电子商务等现代服务业,推动旅游、生态环保等服务业向农牧业渗透,加大对美丽生态农牧场、休闲观光示范点等建设的支持力度,引导农牧民发展林果药、林草牧、林田花等乡村田园综合体,带动农牧民发展农林牧家乐、民宿、康养、创意、观光旅游、农事体验等业态,促进农牧产业升级。强化对乡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加大对乡村供水供电、道路交通、危房改造、网络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金融资源供给,推进农牧区人居环境整治,加大对村庄环境综合整治、农牧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垃圾治理、厕所改造及美丽乡村、特色自然村、森林城镇建设的融资支持,有力支持各项污染防治修复及绿色循环项目。

  (九)开展“县域信贷补短”。各银行机构要制定县域“信贷补短”计划,没有县域分支机构的银行机构要制定全行性“信贷补短”计划,逐年提高存贷比和县域贷款在资产中的占比。坚持信贷投放力度不减,科学制定“信贷补短”计划。坚持重点监测,定向考核,逐年提升县域存贷比,引导资金回流农牧区。持续增加中长期贷款投放,大中型商业银行县域分支机构要将70%的新增可贷资金用于当地,地方法人机构要立足本地、服务本地,县域分支机构贷款原则上不出县。监管部门将对银行业机构信贷资金用于本地情况开展监测考核,定期通报考核情况。

  (十)适当放宽信贷条件。各银行机构要精准对接多元化融资需求,单列信贷计划、单性考核评价、单独统计核算、做好资金预案。进一步简化信贷审批流程,适当下放贷款审批权限,对于非首贷户,原则上将信贷审批权下放至商业银行县级分支机构。精准扶贫项目在资本金满足国家规定的最低比例的条件下即可申请扶贫贷款。不得以企业所有制性质作为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适当放宽小微企业所有者权益要求。对以财政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政府投资扶贫项目,允许采用过桥贷款方式推动实施。

  (十一)优化信贷服务机制。对玉树地区的精准扶贫贷款,要适当放宽贷款期限,综合确定贷款额度,优化还本付息方式。鼓励参照LPR定价,有条件的机构可执行更加优惠的利率,减免服务费、手续费、咨询费等相关收费,切实降低融资成本。发放的其他贷款,在利率方面要给予优惠。要严格落实授信尽职免责制度,在无违法违规行为的前提下,不追究贷款经办人员责任。完善内部考核制度,将存贷比升幅、首贷户数量、信贷增速等作为重点指标,取消或降低收入、利润等考核权重。

  三、发展“双基联动+”模式,提升金融精准扶贫工作质效

  (十二)开展落实评估。开展《青海银行业“双基联动”合作贷款推广规划(2016-2020)》(青银监发〔2016〕1号)评估工作,分析总结“双基联动”经验和下一步工作措施,积极探索形成普惠金融发展和监管的最佳实践,将试点示范、经验推广作为普惠金融工作的重要方法,形成可持续、可复制的普惠金融新业态。各银行机构要重点围绕工作机制建设、产品服务创新、内部制度建设、风险管理防控、数据统计监测等方面,对“双基联动”工作进行综合评估,全面总结工作成效,深入分析存在的问题和短板,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意见。

  (十三)发挥基层党组织优势。各银行机构要进一步落实“五双”机制,依托农牧区基层党组织的信息、组织、行政资源优势,做实政策宣传、信用评价、贷前调查、贷后管理、风险防控、信息共享等工作,加强与农牧民的沟通联系,宣讲强农惠农支农政策,了解农牧民的金融服务需求,跟踪管理信贷资金使用和产业项目实施情况,对基层银行挂职干部实施日常监督,进一步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增强“双基联动”工作合力。要结合实际对农牧区基层党组织干部开展金融知识、农牧业政策培训,提高基层干部服务群众的能力水平。

  (十四)完善服务机制。各银行机构要进一步完善“双基联动”服务机制,整合服务资源、下沉服务重心、优化服务流程,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利率、期限,依托信贷工作室为农牧民提供定时、定点、定人服务,提高小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覆盖面,满足小农户有效金融需求,打通农牧区金融服务“最后一公里”。要规范信贷工作室建设,统一名称、标识、公示牌,结合实际修订完善制度、流程、职责,加强公示信息的日常维护与管理,提高信贷工作室使用效率。基础设施条件有限的地区,可探索运用电子屏幕、二维码等现代化技术展示产品服务、工作职责、业务流程等信息,提高“双基联动”合作贷款办公室规范化、标准化、现代化水平。

  (十五)推动服务升级。各银行保险机构基层挂(兼)职干部和村级协保员(联络员)要主动担当,深入基层,贴近农牧户,认真履行职责,开展信用救助和修复、消费者权益保护、金融生态环境建设、金融风险防控等工作,推动“双基联动”服务提档升级。

  (十六)加大创新力度。各银行保险机构要立足乡村振兴发展战略和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依托“双基联动”模式,结合青海省建设“绿色有机农畜产品示范省”工作,聚焦农牧区特色优势产业、家庭农场、农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重点领域,量身定制专业化的金融产品,大力发展线上业务,满足差异化的服务需求。依法合规开展温室大棚、养殖圈舍、大型农机抵押融资,推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集体林权、自然资源资产等抵押融资,进一步提升“双基联动”服务“三农三牧”的质效。

  (十七)开展“双基联动+保险”试点。各保险机构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大工作力度,把农牧区基层党组织作为保险服务的“桥梁纽带”,探索建立符合实际的“双基联动+保险”运行模式、实施路径,制定有针对性、可持续、易操作的具体措施和工作流程。加强与基层党组织的沟通协作,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在政策宣传、承保、定损、查勘、理赔等方面的信息、组织、资源优势。选聘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服务态度优、道德品质好的村民担任协保员(联络员),依托基层党组织对其开展日常监督、履职考核、业务培训,提升服务能力。各银行、保险机构要在独立展业、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合作条件、合作方式、合作范围、基本原则等,进一步加大合作深度与广度。各保险机构要开发推广特色农产品保险、人身意外险等产品,为农牧民贷款提供增信支持,为银行信贷提供风险保障。银行机构在办理信贷业务时,对已投保的涉农项目在信贷额度、期限、利率等方面予以适当倾斜,不得强制搭售保险、强行参保等。各保险机构要建立激励考核机制,加大“双基联动+保险”工作考核力度,广泛听取基层党组织、农牧民的意见建议,做到客观公正。建立“双基联动”办公室工作成效、协保员(联络员)服务质量等年度考核机制,杜绝捆绑搭售、弄虚作假、套取赔款、销售误导、设置理赔障碍等违法违规行为。各保险机构要采取简单易懂的方式加大保险政策和保险业务的宣传力度,提高农牧民群众对惠农富农政策知晓度和保险保障意识,激发投保参保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十八)推进信用体系建设。要深入推进“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评定与创建,按照信用等级决定授信额度、贷款期限、担保方式、利率水平等。将贷款户信用记录与行政村的信用等级挂钩,对信用等级高的行政村可提高授信额度、实施更优惠的利率政策;对信用水平低、贷款不良率高的行政村降低信用等级和授信额度,上浮贷款利率。对提供虚假信息、恶意拖欠贷款、逃废债、虚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等行为,纳入失信人“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各银行机构、保险机构、基层党组织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和情况通报机制,发挥基层党组织的先天优势,收集掌握农牧民生产经营、家庭生活、信用信誉等“实”的信息和“活”的情况,加强信息分析、更新和完善,建立信息库和数据库,实现信息共享与对接。各银行保险机构要加强与税务、工商、司法等部门的沟通协作,收集掌握农牧民生产经营、信用信誉等信息,缓解信息不对称难题,提升精准识别的能力。

  四、改善防控措施,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十九)加强风险监测。要高度重视扶贫小额信贷集中到期、信用风险集中暴露的潜在风险隐患,加强摸底排查,摸清风险底数,制定应急预案,妥善处置风险。要坚持扶贫小额信贷户借、户用、户还,精准用于贫困户及边缘人口个人发展生产,不能用于结婚、建房、理财、购置家庭用品等非生产性支出,更不能集中用于政府融资平台、生产经营企业等;加强对存量“户贷企用”等未直接用于贫困户发展生产的扶贫小额信贷管理,加强分析研判,及早发现风险、处置风险。各银行机构要加强存量精准扶贫贷款风险检查,建立监测台账,按月监测、统计、研判风险状况,制定风险应对措施,分类施策,逐步缓释和化解风险。

  (二十)强化风险缓释。各银行机构要落实落细“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检查”,进一步提高贷款质量。加强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深度合作,发挥担保“获客、增信、分险”功能。加强与政府部门的协调,在组织保障、信息共享、风险分担、损失补偿、奖励补贴等方面争取政策和资金支持,提高风险防控能力。

(责任编辑:韩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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