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年两份判决,今朝终得落地。
8月11日,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披露刑事裁定书,代表一桩挪用公款案尘埃落定。涉案的原农发行晋中市分行灵石客户服务组经理孟某强和原灵石县静升粮站站长宋某杰双双获刑。
据了解,孟某强在2009年分别挪用灵石县两渡粮站、静升粮站公款100万元,用于替杨某公司归还农发行晋中分行贷款,其中宋某杰参与挪用100万元。因杨某共欠农发行300万元贷款无法归还,宋某杰另向朋友借款100万元,替杨某还贷。2010年3月,宋某杰为归还朋友借款,再次伙同孟某强挪用静升粮站公款100万元。
综上,孟某强共计挪用粮站公款300万元,其中宋某杰参与挪用200万元。
判决书显示,孟某强挪用贷款是担心杨某公司无法归还贷款会受到处分。在挪用公款后,孟某强还出具了农发行对粮站的借条用于逃避责任。半年后,两人挪用公款事件败露,灵石县纪检委介入调查。2016年2月,灵石县纪检委将该案移送检察机关,由此开始了多年的拉锯。
时年10月,灵石县人民法院作出第一次判决,判处两人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在逐级报送核准过程中,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判决并发回灵石县人民法院重审。灵石县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至2019年5月,再次做出判决。
灵石县人民法院认为,孟某强和宋某杰利用职务便利,将静升粮站公款200万元挪作他用,超过3个月未还,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分别判处两人有期徒刑5年。
之后,孟某强两人不服判决,并提出上诉。2019年9月,晋中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两人上诉,维持原判。
两渡粮站案已经另案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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