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江众银小贷公司原总经理受贿获刑 涉违法放贷3000余万元

2020-09-29 15:06:38 和讯网 

  近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对浦江县众银小贷公司原总经理受贿案维持原判,判处有期徒刑3年3个月。

  原判认定,2014年年初,浦江新厦东方蓝郡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某找来为其贷款的10名自然人在浦江县众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贷款了1000余万元。同年8、9月份,吕某锋利用众银小贷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以不给潘某续贷为由,向潘某要求低价购蓝郡公司开发的精装修排屋。

  2014年9月15日,被告人吕某锋以300万元低于市场价格向潘某购买了东方蓝郡15幢**号精装修排屋。经浦江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东方蓝郡景苑15幢**号房地产的总价格为人民币396.72万元。

  资料显示,浦江县众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8月31日,由白马锁业、万昌锁业和胜达钢铁等公司及自然人发起设立。

  另经法院查明,浦江众银小贷成立以来吕某锋任公司总经理,负责主持公司的全面工作,对单笔贷款金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具有最终审批权。吕某锋在担任总经理期间,多次违法发放贷款共计3000余万元,造成浦江县众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贷款逾期不能收回共计2000余万元。

  浦江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吕某锋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3个月。近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邱光龙 HF056)
看全文
写评论已有条评论跟帖用户自律公约
提 交还可输入500

最新评论

查看剩下100条评论

热门阅读

    和讯特稿

      推荐阅读

        和讯热销金融证券产品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和讯网无关。和讯网站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承担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