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地区银行业违规倒贷藏匿不良、遏制利益输送行为将迎来严打,9月29日,北京银保监局印发《北京银保监局关于做好不良资产处置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辖内银行业机构不得通过虚假转让、违规倒贷续贷等方式隐匿不良,同时加强监督约束,严防道德风险,有效遏制虚假评估、利益输送、泄露商业秘密等行为。并且明确划定了时间线,要求在2021年上半年,将针对《通知》开展专项督查,推动不良资产处置工作的扎实执行。
不得违规倒贷续贷隐匿不良
在内外部复杂形势下,银行业信用风险水平有所攀升,当前做好不良处置工作的迫切性、重要性更为凸显。北京银保监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称,实践中,银行业机构不良处置机制、流程仍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既制约了处置效率,也埋下一定的合规和风险隐患。为进一步提升不良处置效率,前瞻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北京银保监局印发了《通知》。
《通知》从完善组织机制、做实资产分类、依法合规处置、强化风险管控、完善激励约束等方面发力,进一步提升不良处置工作质效。要求各法人机构应推动优化组织架构,完善跨部门、跨区域“横向”协作机制及总、分、支行“纵向”分工机制,科学合理分配处置权限,适当缩短审批流程,提高不良处置质效。
做实资产分类,以评估借款人自身还款能力作为核心依据,以贷款担保作为次要依据,真实、准确、及时地反映贷款及其他实质承担信用风险的资产质量。审慎实施不良贷款上调为非不良贷款的操作,只有符合逾期本息等欠款已全部偿还,并至少在随后连续两个还款期或6个月内(两者中孰长)正常还本付息,且预计后续能按照合同条款持续还款的不良贷款,才能上调为非不良贷款。不得以支持疫情防控和复产复工为由新发放贷款掩盖不良,不得通过虚假转让、违规倒贷续贷等方式隐匿不良。
在专项督查时间上,北京银保监局要求,各法人机构应在2021年一季度末前完成上述组织机制、工作制度的改进完善工作。分支机构应参照前述要求执行,主动向总行提出改进建议,推动优化处置机制流程。
早在今年7月,北京银保监局就曾发布《关于全力做好当前信用风险管控工作的通知》京银保监发〔2020〕344号(以下简称“344号文”)对辖内金融机构不良防控提出要求,此次《通知》也是对“344号文”的具体细化。在零壹研究院院长于百程看来,控制机构信用风险,对不良资产进行处置,是降低风险敞口非常重要的手段,《通知》对于不良资产处置工作做了全面部署,不良处置工作要应核尽核,在不良的确认上从严执行,不得掩盖不良,以实现风险化解、回收最大化作为目标。并且在2021年上半年,将针对本通知贯彻落实情况开展专项督查,推动不良资产处置工作的扎实执行。
遏制利益输送、泄露商业秘密行为
近年来,银行机构进行利益输送违规乱象时有发生,导致银行业风险不断累积。此次《通知》提到,各机构要强化风险管控,严密防范处置风险的风险。在不良资产清收过程中,应坚持分类施策,对前期经营正常、受疫情影响遇到暂时困难、发展前景良好的借款人给予适当缓冲期,避免触发偿付危机。不良资产核销、转让过程中,应加强监督约束,严防道德风险,有效遏制虚假评估、利益输送、泄露商业秘密等行为。
对不良资产处置涉及的外包催收、资产评估等第三方服务机构的监管,《通知》指出,应采取名单制管理,健全准入、风控、考核、淘汰等各环节管理机制,重点加强对第三方服务机构的合规性管理。严禁与存在暴力催收、违规收费、泄露客户隐私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合作,防止第三方服务机构风险向银行业金融机构传导。
对于资产转让,《通知》提到,要严格遵守真实性和洁净转让原则,不得利用表内外资金承接本行不良资产及其受(收)益权,包括但不限于表内信贷、同业投资、理财、“假代销”等业务资金。以物抵债和债转股的,应严格落实处置期限、资本计提等监管要求。
这点也与“344号文”相匹配,“344号文”曾提出,做实分类,提足拨备,在合理预测贷款损失的基础上尽早、足额计提拨备,避免出现拨备覆盖率急剧下降或被动突击计提拨备等情况。力争全年不良处置额明显高于前两年平均水平,努力实现2020年下半年不良贷款余额由升转降,有条件的机构2020年底不良贷款余额压降至年初水平,为下一阶段不良反弹预留空间。
“为抗击疫情、救助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稳住企业现金流,上半年商业银行普遍增加了信贷供给,但考虑到疫情比较深刻地影响了市场需求和企业盈利前景,疫情之后的不良率水平有可能存在继续攀升的可能,商业银行的不良处置也会在未来面临更大压力。”苏宁金融研究院研究员陶金对北京商报记者表示,从“应严格落实处置期限、资本计提等监管要求”可以看到,监管机构未雨绸缪,对当地银行的不良资产处置中的潜在操作风险和违规行为打好预防针,这是十分必要的,该文件比较细致、严格地规定了北京商业银行在处置不良过程中的监管标准,可谓极具针对性。
加强对违规业务审批人员的问责
“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北京银保监局此次也将失职问责及尽职免责机制落到实处,对不良产生和不良处置中的违法、违规、失职行为均要严格实施问责,重点加强对不良资产转让不真实、不洁净等违规业务审批人员的问责。
对于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和追究工作,在符合财政部《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的时限要求前提下,应与处置工作“双线”进行,避免错失处置时机。对有充分证据表明相关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勤勉尽职地履行职责的,落实尽职免责规定,并鼓励开展线上业务的机构探索建立适应业务特点的尽职免责机制。
与此同时,《通知》要求,各机构应改进不良资产处置工作考核制度,注重奖惩对等,对于在处置工作、特别是现金清收工作中取得积极成效的应落实激励措施,激发处置人员积极性和能动性。加强不良资产精细化管理,科学制定考评目标,避免片面注重压降账面不良的考核导向,以实现风险化解、回收最大化作为不良处置考核目标。
自2017年监管风暴以来,监管层就不断提出,要加大对违法违规人员的问责力度,处罚机构与处罚人员并举。光大银行(601818,股吧)金融市场部分析师周茂华介绍称,近年来,银行体系也暴露不少不良处置中违法违规、业务操作不规范等风险案件,损害客户、投资者合法权益,也对银行自身造成经济与声誉损失。本次《通知》明确“分类细化”、“注重奖惩对等”、“科学制定考评”等,一方面依法惩处违法违规行为,另一方面,鼓励合作规开展业务,有助于机构逐步树立依法合规开展业务文化。
北京商报记者 孟凡霞 宋亦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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