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观察网 记者 胡艳明 《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金控办法》)即将在11月1日正式施行,谁需要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
在《金控办法》的第六条中,对拟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企业所控制金融机构的资产规模或受托管理规模进行了要求。对于资产规模未达要求的企业,是否无需向央行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此前,接受经济观察网记者采访的业内人士对此有不同的理解。
在10月14日央行举行的三季度金融数据发布会上,央行宏观审慎管理局副局长赵先信在回答经济观察网记者提问时表示,《金控办法》从宏观审慎管理的角度出发,要求控股两类及两类以上金融机构并且符合规定情形的企业应当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由人民银行进行准入管理,并实施监管,推动规范发展,防范系统性风险。对于已控股两类以上金融机构,但尚未达到资产规模要求的企业,分两种情况:一是根据金控办法,人民银行按照宏观审慎监管要求,认为需要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企业应当提出设立申请。二是其他不属于此类情形的,不需要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但应在现行的法律法规框架下依法合规经营,并且名称中不得带有“金融控股”、“金融集团”等字样。
近日,亦有接近监管人士对记者表示,金控公司非“超级牌照”,央行对于金控公司的监管政策是中性的。如果金控公司的资产规模比较大,通过监管对其潜在风险有对冲作用;如果金融机构规模比较小,可能风险较小,通过分业监管可防范风险。“《金控办法》是一种监管要求,对设立的金控公司要求更高,因为各金融机构在接受目前已有的监管外,股东层面也要接受人民银行的监管。”该人士称。
对于目前的进展,赵先信表示,金控办法发布以后方方面面反响都很积极,一些企业向人民银行进行咨询,总体来看相关工作正在稳步推进。在金控办法于11月1日正式实施后,具备设立金融控股公司情形且拟设立的企业,应当向人民银行提交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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