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明确村镇银行法律地位,为未来新型商业银行预留法律空间

2020-10-16 21:03:49 新京报 

10月16日,央行官网发布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修改建议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主要修改内容之一,包括完善商业银行类别,扩大立法调整范围。明确村镇银行法律地位,为未来出现的新型商业银行预留法律空间。

新京报贝壳财经讯(记者 程维妙)10月16日,央行官网发布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修改建议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主要修改内容之一,包括完善商业银行类别,扩大立法调整范围。明确村镇银行法律地位,为未来出现的新型商业银行预留法律空间。

根据建议稿,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设立的村镇银行等其他类型商业银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确定 ,报国务院批准。村镇银行根据公司治理实际情况,可以不设监事会,仅设一至二名专职监事,但至少应设一名外部监事。

专业化发展方面,商业银行应当根据本银行类型、 规模和业务实际,制定特色化、专业化的发展战略。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等区域性商业银行应当在住所地范围内依法开展经营活动,未经批准,不得跨区域展业。

曾有监管人士表示,我国欠发达地区县域金融服务提供者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县域法人银行,就包括村镇银行、农商行、农村信用社等;第二类是国有大行在县域的支行。

当前农村信用社改革不断推进,有不少省份希望建立省级“农商行”。不过该监管人士称,省级“超级农商行”设立后,必削弱其支农支小、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力度。我国现在不缺大银行,在过程中,必须要保持农信社、县级农商行法人地位的稳定。

银保监会副主席祝树民此前也曾表示,2006年启动村镇银行培育试点工作以来,村镇银行在丰富金融机构体系、填补“三农”和小微“最后一公里”金融服务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为平衡金融服务覆盖和机构商业可持续问题,银保监会在中西部16个省份开展了“多县一行”制村镇银行试点,将及时总结试点情况,在完善相关政策的基础上,稳妥推进并适时扩大“多县一行”试点。

 

(责任编辑:岳权利 HN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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