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秦玉芳 广州报道
广东银保监局近日印发《关于简化粤港澳大湾区银行保险相关机构和高管准入方式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将自贸区简政放权政策复制推广至粤港澳大湾区内地8市(不含深圳)。
自此,粤港澳大湾区内地8市银行支行和保险支公司及以下机构及其高管的主要准入事项全面取消事前审批,实行事后报告或备案制。
广东银保监局方面表示,这是全国首个将省内自贸区银行业保险业简政放权政策全面复制推广到省内主要区域的案例,是粤港澳大湾区在重要改革中先行先试的有益尝试,将大幅简化大湾区银行业保险业机构和高管准入方式,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对粤港澳大湾区国际金融枢纽建设具有积极意义。
机构及其高管准入事前审批全面取消
此次《实施细则》明示了相关事项的适用范围和时限,明确了机构提交备案或报告材料的目录和格式,明确粤港澳大湾区内地8市银行支行和保险支公司及以下机构及其高管的主要准入事项全面取消事前审批,实行事后报告或备案制。
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5月份发布《关于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意见》,明确26条具体措施,以进一步引导更高水平的金融开放,推进金融开放创新,深化内地与港澳金融合作,加大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力度。
下半年来,粤港澳大湾区各地落地政策迭出。其中,深化金融监管体制改革、推进简政放权成为当前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工作的重点内容之一。
广东银保监局方面表示,实际上近年来,广东银保监局按照“放权项目由少至多”“辐射范围由点及面”的路径,逐步推广简政放权政策,实现了“三步跨越”:
一是2015年,广东自贸区南沙、横琴片区银行支行及以下分支机构的新设、变更、终止和高管准入由审批制改为报告制;保险支公司及以下分支机构的高管准入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航运保险运营中心和再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迁址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自贸区内其他保险机构和高管行政审批事项适用快速通道。
二是2019年12月,自贸区保险支公司及以下机构的设立、迁址和撤销事项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
三是2020年10月,大湾区内地8市银行支行及以下机构的新设、更名、升格和终止,保险支公司及以下机构的设立、迁址和撤销,再保险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迁址等准入事项,以及相关高管准入事项均实行事后报告或备案制。
自此,大湾区银行保险基层主要机构及其高管的准入事项,已全面取消事前审批,实行事后报告或备案制。
中银香港金融研究院经济学家丁孟认为,港澳金融机构更多是以外资投资形式进入内地,审批流程等方面的简化,更有利于港澳金融机构在大湾区的经营发展。
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刘志勤表示,行政手续和行政审批的简化,能使相关企业的经营和机构设置过程中更好地节省时间和人力成本,节约资源。而简政放权改革中,放权则显得更为重要。过去各大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在经营、人事任命等方面都受到一定制约,而相对内地来说,港澳地区在这方面监管是相对比较宽松的,三地的监管差异不利于大湾区的融合发展。“因此,简政放权的改革对粤港澳大湾区金融机构的融合发展是非常重要的一块,将更进一步推进大湾区各大城市和各个行业之间能够比较畅通的互联互通。”
资金流通仍将是跨境融合改革重点
据广东银保监局方面透露,本次将自贸区政策复制推广至大湾区内地8市后,政策适用地域范围比原来扩大500多倍,政策惠及的银行和保险机构占广东银保监局辖内机构数量的比重,由原先自贸区内的不足1%扩大至超过50%;涵盖机构类型由6类扩大至12类,基本覆盖辖内主要银行保险机构类型。
广东银保监局方面还表示,随着新政策的实施,大湾区内银行保险机构只需报告或备案相关事项,即可按自主计划开展机构设立、高管任免等工作,便于银行保险机构根据市场需求灵活调整经营策略,提升金融服务效率。
丁孟指出,金融业的发展主要体现在机构设立流程、人员短期及长期的顺畅往来和资本流通三个方面,比如备受期待的理财通等这类资本流通的渠道创新,对金融在促进大湾区建设中发挥作用尤其重要,下一步这几个方面依然将是政策改革的重点。
刘志勤也认为,下一步粤港澳大湾区的金融改革重点还应该侧重于加快投融资平台及资源的优化整合,进一步夯实政策落地,让资金能够健康有序流转,使得金融机构能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发展中发挥最大的作用。
(编辑:朱紫云 校对:颜京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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