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2日,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发布《关于招联消费金融公司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通报》(以下简称《通报》),指出招联消费金融公司存在夸大及误导宣传、未向客户提供实质性服务而不当收取费用、对合作商管控不力、催收管理不到位四大问题。
《通报》称,招联消费金融公司违反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等权益。
“我局将严格依法依规对招联消费金融公司进行处理。各银行保险机构要引起警示,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在营销宣传、收费管理、第三方管控、催收管理等方面对照检视,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表示。
据银保监会2019年1月批复信息显示,招联消费金融公司股东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出资金额193448万元,持股比例50%;招商永隆银行有限公司出资金额100000万元,持股比例25.85%;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资金额93,448万元,持股比例24.15%。
截至6月30日,招联消费金融净资产为99.38亿元,相较2019年底增长6.18%;上半年营业收入、净利润分别为60.23亿元、5.78亿元,同比增长30.76%、-18.56%。
《通报》显示,招联消费金融公司存在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问题行为如下:
一、营销宣传存在夸大、误导
招联消费金融公司在相关宣传页面、营销话术中,未明确说明展示利率为日利率、月利率还是年利率,“超低利率”“0门槛申请”“全民都可借”“随借随还”“想还款可以提前还款”等宣传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存在夸大、误导情况。
二、未向客户提供实质性服务而不当收取费用
招联消费金融公司2018年以来与银行、信托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开展联合贷款业务,向借款人收取贷款本金1.5%的平台服务费,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共收取相关费用7943.23万元。在联合贷款申请及贷后管理中,该公司未向联合贷客户提供有别于单独放贷客户的额外实质性服务。
三、对合作商管控不力
招联消费金融公司对合作第三方商户管控的制度不完善、机制不健全,管控不到位。一是准入审核不严格,未深入分析合作公司经营管理情况、财务状况、行业特点、产品和市场占有情况等。二是合作规模控制不严。2016年12月至2019年8月,该公司对上海某公司的分期业务合作规模限额为3000万元,但2019年8月末的实际分期业务合作规模为6000万元。2019年9月27日,该公司在每日预警报告中给合作公司设置了最高级别的红色预警,但第2日即将合作公司的分期业务合作规模限额从3000万元上调到7440万元。三是对风险事件预警分级不审慎。该公司在前述上海某公司状况未有明显改善的情况下,调低预警级别。
四、催收管理不到位
招联消费金融公司存在不当催收行为。如对已明确还款日期的逾期客户胡某,仍继续拨出催收电话,对客户造成骚扰;向客户刘某工作单位拨打电话,告知其同事关于刘某的逾期信息。同时,该公司未严格执行委外催收机构品质考核制度,考核时存在未对催收公司不当行为扣分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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