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股东问题频现 央行强化公司治理

2020-10-25 00:24:29 中国经营网  张漫游

  近段时间以来,银行股权拍卖又迎来小高潮。据《中国经营报(博客,微博)》记者不完全统计,截至10月22日,正在阿里司法平台上进行股权司法拍卖的银行共11家,包括葫芦岛银行、福建海峡银行、湖北银行等;在即将开始的银行股权拍卖中,有包括锡商银行、河北银行等在内的共160条链接。

  “银行股权拍卖频繁,一方面是‘夹逼’不合格的股东出局,引入更合适的股东入场;另一方面,也说明中小银行的公司治理仍存在一定问题。”山东财经大学当代金融研究所所长陈华表示。

  10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修改建议稿)》(以下简称“《修改建议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单独增设了“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章节,强化了对银行股东及股权结构的监管内容。

  银行股数次流拍?

  阿里司法拍卖平台显示,截至10月22日,正在进行股权司法拍卖的链接共25条,其中13条的拍卖标的都是葫芦岛银行。

  据悉,上述13份葫芦岛银行股权将在12月拍卖,每份股权数量均为500万股,合计6500万股,每份股权的起拍价格为1082万元。
此次银行股权拍卖方是该行第十大股东沈阳亚欧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亚欧工贸”)。根据葫芦岛银行2019年年报,自2013年开始沈阳亚欧工贸即为该行股东,截至2019年末,沈阳亚欧工贸持有该行7800万股股权,持股比例为3.89%。天眼查信息显示,沈阳亚欧工贸曾在2016年和2017年被列为失信人,且与葫芦岛银行之间存在多起纠纷。

  近日,针对葫芦岛银行此次拍卖的具体情况,记者联系了该行,不过截至发稿,记者并未收到葫芦岛银行的回应。

  麻袋研究院高级研究员苏筱芮认为,严谨来说,如要判定该公司股东治理存在问题,应当满足一些基本条件,一是被频繁拍卖的股权达到一定比例,如果被拍卖股权占比过小,公司管理层、实控人均未产生实际变化,那么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二是银行股权拍卖的缘由,除了正常的市场流通,如产生司法纠纷,甚至影响到除银行股权以外的其他银行经营项目,那么可以说明存在一定问题,有“提款机”嫌疑。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拍卖是葫芦岛银行这6500万股今年的第三次拍卖。此前两次拍卖时间分别为今年的7月30日和9月5日,但都因无人接盘而流拍。在此次拍卖中,该行每500万股的起拍价格为1082万元,较第一次7月30日起拍价已经大幅下滑,阿里司法拍卖平台显示,该行每500万股股权的评估价值为1415万元。

  “银行股权拍卖频现与银行低估值都同样是历史存在的问题,是市场化机制下供求失衡的一种外在表现,在监管加强股权管理后,接盘方的门槛进一步提升,个人预计银行股权拍卖频现流拍或降价这一现象仍将延续。”苏筱芮如是说。

  陈华亦指出,今年全球经济不景气,加上疫情影响,经济下行压力加大,银行不良资产大幅增加。“银行特别是中小银行的估值降低,加上监管层对股东的条件调高,适合做银行股东的市场主体减少,竞争有所弱化。所以,银行股权流拍甚至降价,也是市场的理性选择。”

  银行股东治理存三大问题

  中原银行首席经济学家王军告诉记者,目前,银行股东治理主要还存在三方面问题,一是各类股东,特别是一般中小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积极性、主动性不够,对于银行董、监、高的制衡与监督作用发挥得不够理想,行使相应权利的保障条件仍需进一步完善;二是关联交易、股权质押不规范,部分股东违规入股、过度银行干预经营管理等问题较为突出;三是很多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的专业素质不够,往往代表部分股东利益,而非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为了进一步强化股东治理,在近期央行公布的《修改建议稿》中,亦对股东治理内容进行了完善。

  记者注意到,在《修改建议稿》中,增设了第三章“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并详细规定了关于股东和控股股东的义务和禁止性行为、内部控制组织架构、建立独立的内部审计管理体系和报告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激励约束机制以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内容。

  据悉,《商业银行法》1995年施行,2003年、2015年两次修订。中国银行研究院博士后李梦宇认为,在过去5年间,商业银行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净息差缩窄、非息业务监管趋严,为银行的盈利能力带来更高挑战;近1~2年内,部分中小城商行在经济下行期,出现了股东、流动性、资本上的问题,如包商银行锦州银行、恒丰银行、阳泉市商业银行等,中小银行风险事件暴露了部分银行公司治理机制的缺乏。

  “股东乱象频发反映了银行董事会、监事会并未发挥应有职能,形成对股东权利的有效约束。因此,强化董事会、监事会的监督作用,规范股东行为等将对银行公司治理产生积极影响。将相关行为纳入法律监管框架,有助于我国中小银行优化公司治理机制,规范经营行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李梦宇说。

  苏筱芮亦认为,增加对银行股东的监管内容,既是对历史工作经验的总结,也是完善银行股权治理的现实需要。“商业银行法修改建议稿中的新增内容,仅仅是近期监管加强商业银行股权管理的一个缩影,无论是较为早期的‘两参一控’,还是今年第三季度出台的金控管理办法,无不体现出监管整肃银行股权的坚决态度,因此,个人对此次监管增加的内容并不感到意外,这与此前监管释放过的信号高度关联,本质上体现了银行股权管理工作的全面性与持续性。”

(责任编辑:韩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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