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行长挪用资金2.2亿未还 多人起诉后银行被判本金全额赔付

2020-10-25 00:00:29 中国经营网  慈玉鹏 张荣旺

  《中国经营报(博客,微博)》记者近日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示信息了解到,怀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舞水路支行(以下简称“怀化农商行舞水路支行”,原为怀化市鹤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舞水路分社)原支行长禹某英挪用资金2.22亿元未还,禹某英因挪用资金及违法放贷被判有期徒刑十一年。

  经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怀化农商行舞水路支行为片面追求工作业绩,将严重违法违规的所谓代办业务、资金拆借业务作为一项创新业务进行宣传并长期开展。记者注意到,案发后,向某元等多人起诉怀化农商行追偿,法院认定怀化农商行对储户的存款负有严格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赔付本金等,怀化农商行不服提起上诉被驳回。

  记者就该案涉及人数及处理情况等问题与怀化农商行确认,但截至发稿对方并未回复。

  拆借业务挪用资金

  据了解,2015年12月,怀化市鹤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怀化市洪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合并改制为怀化农商行。怀化市鹤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舞水路分社更名为怀化农商行舞水路支行。禹某英自2003年起历任怀化农商行舞水路支行副主任、主任、支行行长。

  法院认定,自2003年起,怀化农商行舞水路支行为揽储,创办代办业务,即派专人上门揽储并收款代存、代取款、代转款等。

  2014年7月起,该支行根据怀化市鹤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要求与愿意代办的部分储户签署《委托代办打款协议》或《授权委托书》,获取储户账户、密码。

  相关判决书显示,法院认定,该支行利用掌握客户存款信息及客户账户密码的便利,在代办业务基础上,增设储户间资金调剂拆借业务,即由工作人员以银行内部资金调剂的名义,向该支行的储蓄客户借资出借他人,具体由禹某英负责。

  从具体操作上看,禹某英以银行内部资金调剂需储户帮忙为由向储户借款,承诺按1分至1.5分不等的月利率支付利息,以揽储或者从存款客户账户取款后直接转账等方式,将支行客户资金调剂给用资方,同时向用资方收取略高出资方利率的利息,用于支付出资方的利息或者填补空缺。除个别客户的存款由禹某英在存折上手写存款记录外,大部分由禹某英个人向客户出具借条,需资方向禹某英出具借条,需资方出具借条中的债权人一般为禹某英或舞水路支行,所有借条均由禹某英掌握,部分借条上加盖支行印章。

  为方便以上操作,怀化农商行舞水路支行专设3号柜台,从事上述代办及资金调剂拆借业务,柜员由该行员工轮流担任。柜员根据指示将调出方储户的存款直接取出、直接转账到调入方储户账户,或者将客户提供的现金存入需资方账户(包括怀化农商行舞水路支行账户和其他商业银行账户),利息一般通过转款方式由禹某英支付至调出方账户。

  问题愈演愈烈。法院认定,禹某英在进行资金调剂过程中渐由原来的一户对一户、一户对多户发展为多户对多户,并从储户间资金调剂发展到非储户间资金调剂。以上所有资金调剂业务,银行无专门的明细账记录,仅禹某英个人以手工记账的方式做明细账。2015年禹某英对明细账结算,汇总成四本总账。后期随着呆账、滞账、坏账的出现,资金调剂业务产生巨大亏空。特别是到2016年,禹某英未征求客户意见,擅自将部分客户资金办理取款手续转账给其他人,也不再向客户出具借条。

  据记者了解,针对禹某英案,2018年9月5日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认定禹某英共计挪用资金约2.22亿元未退还,以禹某英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8万元,上述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银行赔付

  事件并未随上述判决尘埃落地。记者近期注意到,有多人因禹某英案起诉怀化农商行追偿,举例来说,法院认定,向某元曾在怀化农商行开通存折,2016年3月20日,怀化农商行的工作人员从该账户上取款13万元,该存折上有上述资金取现的记录。禹某英未向向某元出具借条,事后交给向某元个人业务取款凭证、个人业务存款凭证电脑小票各一张,其中电脑小票上有“禹办”的手写字样。向某元在个人业务取款凭证上补签名。禹某英未向向某元支付过利息。

  禹某英案发后,经向某元及怀化农商行调解,约定由怀化农商行先行向向某元按照40%的比例垫付5.2万元,双方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最终由法院判决。

  后经向某元起诉,法院认定向某元在舞水路支行开设了银行账户并存款。上述事实表明,向某元与舞水路支行之间形成了储蓄存款合同关系。怀化农商行对储户的存款负有严格安全保障义务,该案中,案涉向某元存款是禹某英通过代签名取款的方式取走,取款密码的取得是案涉款项被挪用的关键。

  法院认定,舞水路支行为片面追求工作业绩,将严重违法违规的所谓代办业务、资金拆借业务作为一项创新业务进行宣传并长期开展,该支行负责人禹某英利用职务之便挪用资金,已构成犯罪。舞水路支行在工作人员管理、营业场所管理方面存在漏洞,在存、取款业务操作流程等方面存在严重违规行为。该案中,禹某英采用代客户签名的办法将向某元的存款取出,该项操作显然严重违规。舞水路支行对储户的存款负有严格安全保障义务,其工作人员的违规操作导致向某元的存款被转出,舞水路支行对此应承担违约责任,对向某元的存款本金履行支付义务。

  从向某元的角度讲,法院认定向某元因代办业务的需要,将账户密码告知怀化农商行,致使禹某英获知密码后,采取代客户签名的方式将向某元存折内的存款取走。向某元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对其存款被挪用存在一定的过错。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怀化农商行赔付剩余本金损失7.8万元及相关利息。此后,怀化农商行上诉但被法院驳回。

  银行应如何有效开展员工管理工作,从而避免违规违法事件发生?法询金融资管研究部总经理周毅钦告诉记者:“一是采用轮岗制,正常情况下,银行管理人员会在任职一定期限后掉离其他岗位一段时间,工作由他人接手工作,从而给风险问题暴露留下空间;二是银行应对公章进行严格管理,目前不少银行均开展印章电子化审批流程,减少印章滥用引发风险;三应加强警示教育,形成员工律己工作的文化氛围。”

  专注金融领域的某律师事务所主任表示,部分类似案件的引发因素之一是金融机构业绩考核压力过大,应合理安排设置员工期限考核,避免员工因考核压力盲目追求业绩,降低风险管控或开展违规违法操作。

(责任编辑:韩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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