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银行2亿债务纠纷B面:贷款企业被指逃避债务执

2020-10-24 23:56:51 中国经营网  杨井鑫

  由于对湖北银行一笔2亿元贷款承担了连带责任,陕西钢铁集团子公司——陕钢集团汉中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汉钢公司”)在法院的债务强制执行中被指逃避债务执行。

  10月初,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发布了一则执行裁定书,涉及到湖北银行与陕西钢铁集团、汉钢公司、宜昌钟宜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钟宜公司”)、湖北钟宜钢结构有限公司4家公司的2亿元债务执行。

  值得关注的是,法院认定在冻结汉钢公司在陕西煤业化工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的有效账户并不准开设新账户后,被执行人汉钢公司仍两次开设新账户逃避执行,并与其控股公司陕西钢铁集团交易频繁,交易金额巨大,其规避执行的违法行为严重妨碍了债务的正常执行。

  据《中国经营报(博客,微博)》记者了解,湖北银行与汉钢公司的2亿元金融债务纠纷从民事官司打到执行官司,历时4年多却仍未能顺利执行。

  担保“背锅”

  2013年3月15日,湖北银行与钟宜公司签订了一份《授信协议》,约定2013年3月至2015年3月期间,由银行向钟宜公司提供循环融资额度2亿元的承兑汇票敞口授信。同日,湖北银行与汉钢公司也签订了一份《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汉钢公司、湖北钟宜钢结构有限公司自愿为该笔2亿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担保。

  在2015年1月6日至2015年3月10日期间,钟宜公司与湖北银行依据《授信协议》中约定,共签订了9分《银行承兑协议》,协议约定由湖北银行为钟宜公司开出的银行承兑汇票给予承兑,而钟宜公司则应于汇票到期日前将应付票款足额交存其在湖北银行开立的账户中。

  据了解,9份银行承兑汇票协议项下的票据共计27张,票面总金额为28571万元,钟宜公司共计缴纳的保证金为8571.3万元,银行实际垫付敞口资金为1.988亿元。

  2015年7月27日,湖北银行与钟宜公司签订了一份抵押合同,约定钟宜公司以其所有的房产为银行承兑协议项下债务提供抵押担保。但是,2015年8月24日,汉钢公司报案称钟宜公司与汉钢公司在签订协议过程中涉嫌违法犯罪行为,前者则被公安机关以涉嫌合同诈骗罪立案。

  在获悉该情况后,2015年9月湖北银行针对该笔债务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向钟宜公司讨债,并让汉钢公司承担债务连带责任。

  记者注意到,汉钢公司在法院庭审中称湖北银行与钟宜公司恶意串通,《最高额保证合同》应无效。但是该说法没有得到法院的认可。

  2016年12月,法院在一审判决中裁定,钟宜公司偿还湖北银行1.97亿元承兑汇票垫款本金和相应利息,而汉钢公司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汉钢公司对一审裁定结果不服,于2017年7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在二审中,汉钢公司认为,票据没有真实的贸易背景,钟宜公司涉及的票据诈骗仍在刑事认定中,且该公司目前已经无财产可供执行,银行在授信和票据兑付中均存在过错,汉钢公司对债务不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湖北银行则认为,《授信协议》和《最高额保证合同》两份关键材料的真实性不存在异议,银行对于钟宜公司涉及的票据诈骗等刑事犯罪行为并不知情,汉钢公司应该为钟宜公司的债务履行连带担保责任。

  2018年6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认定,债务人钟宜公司的犯罪并不是担保人汉钢公司免责的法定事由,担保人是否免责需要依据担保法审查,而汉钢公司无法提供足够的证据以支持。故最高人民法院终审维持了原判,驳回了汉钢公司的上诉。

  2018年10月15日,湖北银行依据二审的判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然而,由于钟宜公司处于无财产可供执行状态,湖北银行向法院申请冻结汉钢公司的资产。

  逃避债务执行?

  2019年3月19日,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向陕西煤业化工集团财务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并冻结了汉钢公司母公司陕西钢铁集团在财务公司开立的账户存款1.99亿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陕西钢铁集团向法院提出了异议,表示冻结账户的存款为陕西钢铁集团所有,并非汉钢公司“归集”到账户的资金,亦不应该冻结该账户。

  但是湖北银行称,经过法院的调查,汉钢公司的销售收入自动上收汇集到母公司陕西钢铁集团在陕西煤业化工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开立的账户,对此,应该按照资金归集行为的法律要件来确定资金的所有权。

  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陕西钢铁集团和汉钢公司均在陕西煤业化工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开立账户。2017年3月6日,汉钢公司向陕西煤业化工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出具内部资金管理授权书,将该公司开设在财务公司的账户授权与陕西钢铁集团使用无需征得汉钢公司同意。对此,法院冻结了陕西钢铁集团在财务公司的账户。

  2020年10月2日,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公布的执行裁定书称,2019年3月5日,法院对汉钢公司在陕西煤业化工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开立的五个在用账户在1.99亿元范围内予以额度冻结,冻结期限一年,并要求陕西煤业化工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在冻结期间不予给汉钢公司开立新的账户。同日,汉钢公司在陕西煤业化工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又重新开设一个账户。同年3月19日,法院对该新开设账户在上述金额内予以冻结一年。同日,汉钢公司在陕西煤业化工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又重新开设另一个账户。

  值得关注的是,法院查询2020年8月5日汉钢公司重新开设的账户在2019年3月19日至2020年8月4日期间的交易明细共203页,发生交易约6500笔,交易金额近百亿元,其中陕钢集团与汉钢公司交易金额数十亿元,遂于当日冻结了该账号。

  法院认定,在冻结汉钢公司在陕西煤业化工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的有效账户并不准开设新账户后,被执行人汉钢公司仍两次开设新账户逃避执行,并与其控股公司陕钢集团交易频繁,交易金额巨大,其规避执行的违法行为严重妨碍了债务的正常执行。

  针对该宗纠纷的执行,记者采访了湖北银行。银行方面称:“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判决有力,并且法院也依法开展了执行工作,我行已组成工作专班密切跟进判决结果,积极推进。”

  “协助执行义务人拒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的,是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北京资深律师韩某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的,除责令履行外,还可处罚款。协助执行义务人为单位的,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责任编辑:韩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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