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贷资金改制入股!建三江农商行原行长挪用资金案发 第一大股东入股合规存疑

2020-11-12 13:55:31 和讯银行  刘跃

  因挪用单位资金造成经济损失870余万元,建三江农商银行原行长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案件审理过程中,股东利用信贷资金入股银行的行为也被曝光。11月12日,裁判文书网披露黑龙江省建三江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判决书显示,被告人刘某,男,1970年出生,原系建三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长。

  行长挪用资金案发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至2018年1月,刘某先后被任命为建三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主任、建三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长。

  2016年,建三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改制为农商银行,并成立了由信用社理事长杨某3、主任刘某等人组成的改制工作小组,按照规定需要找到当地有资质的民营企业购买股金。理事长杨某3找到建三江中盛美地房地产开发公司(简称中盛美地公司)法定代表人慕某,商议由中盛美地公司购买股金。

  在得到上级同意批复后,需要中盛美地公司出资购买股金时,由于中盛美地公司缺少资金,双方又商议暂由建三江农村信用社筹款2400万元为中盛美地公司垫补认购股金。

  而后,建三江农村信用社以建三江中盛美地公司所持有的建三江农商银行股金证在哈尔滨农商银行办理了1600万元抵押贷款,不足部分由时任建三江农商银行行长的刘某在本行办理担保类贷款,上述贷款冲抵了信用社筹款垫补的认购金。

  2017年,建三江农商银行为偿还改制过程中办理的贷款,刘某以建三江农垦东岳粮食贸易公司资质在建三江农商银行办理贷款3800万元。在偿还哈尔滨农村商业银行、建三江农村信用社贷款本息后,剩余1375.52万元被刘某个人挪用偿还贷款。

信贷资金改制入股!建三江农商行原行长挪用资金案发 第一大股东入股合规存疑

  行长挪用资金案发,系董事长委托报案。2019年5月6日,建三江农村商业银行董事长潘某委托李某到建三江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报案,请求对建三江农垦东岳粮食贸易有限公司、刘某予以立案侦查。

  因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刘某于2019年12月28日被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建三江分局刑事拘留。截至审理,刘某挪用的贷款本金剩余877.22万元仍未归还,给建三江农村商业银行造成经济损失877.22万元。

  据了解,刘某因涉嫌挪用资金罪被逮捕后,2020年4月,佳木斯银保监分局对建三江农商银行涉违法违规发放贷款开出3份罚单。其中,该行被罚款30万元,负领导责任的杨成被罚款5万元。而刘某的罚单相对最重,佳木斯银保监分局对刘某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五年。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趁单位改制之机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建三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2020年9月,法院一审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六年。

    曝出信贷资金入股

  值得一提的是,该起案件中,还暴露了信用社在早期改制中存在的股金合规问题,建三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东的部分股金来自银行贷款,而非自有资金。

  建三江农商银行副行长证实,“2015年3月份,按照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文件要求,县级法人机构由农村信用社改制称农商银行,改制要求企业法人股不低于35%,单户不超过10%,得需要找4家企业认购股金,中盛美地房地产开发公司在认购股金时没有出资,认购股金的钱是建三江农村信用社出的,是信用社通过在自己单位办理贷款交的购买股金钱,是行长刘某负责办理的。”

信贷资金改制入股!建三江农商行原行长挪用资金案发 第一大股东入股合规存疑

  企业通过贷款购买贷款行的股权,一旦某个环节出现问题,将给银行平稳经营带来不利影响。

  事实上,信贷资金入股银行的现象,监管层已越来越重视。2018年1月,原银监会正式下发《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直击违规使用非自有资金入股银行等乱象。《办法》指出,商业银行股东应当使用自有资金入股商业银行,且确保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从公开信息获取的一份股东名录显示,截至2018年末,建三江农商银行第一大股东即为中盛美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股数量2400万股,占总股本比例为9.6%。

信贷资金改制入股!建三江农商行原行长挪用资金案发 第一大股东入股合规存疑

(责任编辑:邱光龙 HF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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