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银行温州分行金融纠纷案反转 法院支持按年化24%计息

2020-11-12 15:25:45 中新经纬 

中新经纬客户端11月12日电 近期备受金融市场关注的平安银行(000001,股吧)温州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终审出现反转。12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消息称,在与借款人洪某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中,平安银行温州分行贷款利率不受限于“一年期LPR的4倍”这一要求,支持按月息2%即年化24%计收案涉贷款利息。

而在此之前,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洪某向平安银行温州分行应偿付的借款以及利息、逾期利息,应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算,而非是该行主张的年化24%的利率。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公开报道,该案件于7月14日起诉,8月27日由瓯海法院开庭审理。就在开庭审理前一周,最高法发布最新修订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决定以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根据最新LPR报价计算,当前司法保护上限利率为15.4%。

一审判决结果发布后,该案引发大量关注。有业内人士表示,司法解释初衷在于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对推动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具有很好的指引。不过多名金融从业者也呼吁,司法审判实务中,应进一步明确该利率上限是否适用于持牌金融机构。

来源: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

对于此种情况,在12日发布的二审判决结果中,温州中院指出,本案系金融借款纠纷,根据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该司法解释。故一审判决将本案金融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息、复利和逾期利息参照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按一年期LPR四倍进行调整,属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另外,温州中院表示,在本案一审受理时,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尚未实施,该司法解释亦依法不适用于本案。对于平安银行温州分行的二审上诉请求,根据合同约定,案涉贷款的月利率为1.53 %,即年化利率为18.36%;贷款逾期后,如按合同约定的月息加收50%标准计收罚息,则逾期利率达到年化27.54%。本案中,平安银行温州分行一审起诉和二审上诉请求均主张按月息2%即年化24%计收案涉贷款利息,平安银行温州分行的上诉请求成立,二审依法予以支持。

根据温州中院发布的信息,本次判决为该案终审判决。(中新经纬APP)

(责任编辑:李显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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