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首次给出官方定义,银保监会发布《中国影子银行报告》

2020-12-04 19:44:17 第一财经 

影子银行首个官方定义来了。

12月4日,《金融监管研究》微信公众号发布文章《中国影子银行报告》。这一报告由中国银保监会政策研究局、统计信息与风险监测部课题组共同撰写发布。

报告内容指出,我国影子银行积累时间长,存量风险较大,相当多金融机构仍然存在规模情结,各类隐性担保和“刚性兑付”没有被真正打破,“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尚未真正建立,部分高风险影子银行可能借不当创新卷土重来。但也应看到,影子银行不会消失,将和传统金融体系长期共存,不同类型的影子银行的作用和风险水平差异较大。因此,必须建立和完善对影子银行的持续监管体系。

报告从中国影子银行的判断标准、范围和分类,问题与危害,治理与成效,监管方向与重点等多个角度进行了详细的分析与阐述。据了解,这一文章也将作为特稿刊发在《金融监管研究》2020年第11期。该期刊于2012年创办,由银保监会主管、主办,是专注于金融监管领域重点、难点、热点的学术性期刊。

银保监会课题组相关负责人表示,治理影子银行主要是抓住影子银行的关键。总的来说,把握几个方面:一是,治理高风险机构、压降高风险,降低整个金融系统的风险;二是治理资金空转套利、脱实向虚,通过治理让资金直达实体经济;三是,治理市场秩序,净化金融市场不规范业务,实施一致性监管。

如何界定影子银行

确定我国影子银行标准,必须兼顾影子银行国际标准的共性特征和我国影子银行的特点。

课题组在金融稳定理事会确定的信用转换、期限转换和流动性转换等基本属性的基础上,重点关注各类产品的风险传导、隐匿方式以及诱发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可能性,以此提出我国影子银行范围的判别标准,按照风险程度高低,区分广义和狭义影子银行。

影子银行的界定标准包括四项:一是金融信用中介活动处于银行监管体系之外,信贷发放标准显著低于银行授信;二是业务结构复杂、层层嵌套和杠杆过高;三是信息披露不完整,透明度低;四是集中兑付压力大金融体系关联性和风险传染性高。

按照上述界定标准,广义影子银行主要包括:银行同业特定目的载体投资、委托贷款、资金信托、信托贷款、银行理财、非股票公募基金、证券业资管、保险资管、资产证券化、非股权私募基金、网络借贷P2P机构、融资租赁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提供的贷款,商业保理公司保理、融资担保公司在保业务、非持牌机构发放的消费贷款、地方交易所提供的债权融资计划和结构化融资产品。由于没有非持牌机构发放的消费贷款、地方交易所提供的债权融资计划和结构化融资产品的统计数据,在计算中国影子银行规模时,暂不包括这几类产品。

狭义影子银行是指,在广义影子银行中,同业特定目的载体投资、同业理财和投向非标债权及资管的银行理财、委托贷款、信托贷款、网络借贷P2P贷款和非股权私募基金的影子银行特征更为明显,风险程度更突出,属于高风险的狭义影子银行范畴。

课题组成员指出,关于影子银行从国际到国内,有很多不同的界定,想要真正监测监管起来非常不容易。目前来看,还存在一些监测难点。一是,数据的可获得性,影子银行有很多实际上在监管范围之外;二个是数据的滞后性。有些数据虽然能拿到,但这些数据的时间点不一样,这也是为何建立了相应的监测体系后,数据并及时的原因;另外,数据的可加工性,我国影子银行以通道业务为主,同样一个产品会经过理财、信托、资管或者资产证券化,可能是在同一个链条上。如果把这几个业务加在一起就会放大它的规模,因此需要把重复计算的做一些剔除。

后疫情时代如何监管

截至2019年底,中国广义影子银行规模为84.80万亿元,占2019年国内生产总值的86%,相当于同期银行业总资产的29%。近几年,风险持续收敛,自2017年集中整治,到目前规模较历史峰值压降约20万亿元。

今年以来,面对新冠疫情的冲击,中国金融体系保持了稳健运行。监管部门及时出台一系列纾困措施,提早谋划应对风险反弹回潮。

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此前撰文指出,利率下行一致性预期强化后,有可能助长杠杆交易和投机行为,催生新一轮资产泡沫。信用较差的借款人可能借延期还款等优惠政策恶意逃废债务,结构复杂的高风险影子银行也容易卷土重来。

新形势带来新挑战,还有一些新的风险点需要加以防范。对于接下来的监管方向与重点,课题组在文中提出了五个方面。

第一,健全统计监测。影子银行具有监管套利的本质,其产品结构和组织形式始终在演变之中,各种创新手法层出不穷。影子银行横跨不同行业,数据不完整、口径不一致和重复计算等问题依然存在。因此,必须继续大力完善统计监测,及时动态掌握影子银行规模、种类,特别是风险演进路径和风险水平变化情况。

第二,严防反弹回潮。一是坚定不移地将整治影子银行作为打赢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的重要抓手,持之以恒拆解高风险影子银行业务。二是聚焦突出问题和风险点,对影子银行和交又金融业务设立“禁区”,严禁多层嵌套投资、资金空转、脱实向虚,结构复杂产品和业务死灰复燃,以及假创新和伪创新行为等。三是坚持整改与转型相结合,按时合规完成业务整改,稳妥有序处置风险,同时积极调整业务模式,加快净值化转型。

第三,建立风险隔离。重点是厘清公募产品与私募产品、表内业务与表外业务、委托业务与自营业务的边界,建立相应的防火墙,严防风险相互传染、相互交织、相互掩饰。

第四,完善监管制度。确保监管全盖,不留监管空自和区,把所有影子银行活动纳人监管;统一同类机构和产品的监管标准,减少资金空转式的套利;完善影子银行的风险分类、风险权重、资本拨备计提等标准。

另外,慎重开展综合经营。商业银行以审慎经营为根本,保险要发挥风险分散与保障作用,证券资金要体现价值投资中介功能,信托、理财要回归“受人之托、代人理财”职能定位。建立覆盖全面、分工合理、有序流动的金融体系。

(责任编辑:马金露 HF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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