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亿电票诈骗案二审宣判:伪造开户材料假扮银行高管,最高被判无期

2020-12-09 09:20:29 21世纪经济报道  李玉敏

  近日,上海高院的一份案号为(2019)沪刑终26号的二审刑事裁定书,给四年前备受关注的首例电票诈骗大案画上了句号。

  裁定书显示,2018年12月19日,崔艳、逯国强、张珏等6人因为犯票据诈骗罪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到十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一审后,6人均不服提出上诉,两年后的二审裁定维持了原判。

  作为首例电票诈骗大案,崔艳等人假冒焦作中旅银行名义,通过工行廊坊开发区支行接入中央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并联系好有资金需求的企业开具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由焦作中旅银行对电票票进行虚假承兑,再将电票贴现、转贴现给其他银行,从而骗取转贴现资金20亿元。

  伪造的材料和假扮的高管

  2016年7月25日,在河北廊坊一家名为七修酒店的房间内,崔艳、张珏、胡博、周灏等人通过电脑,远程指挥企业人员,轻轻松松就以焦作中旅银行的名义开出了数亿元的电票,然后通过自己控制的焦作中旅银行的同业户迅速完成了贴现,短短几分钟,这些票据就可以在央行电票系统中流动,通过转贴现换成了“真金白银”。

  早在2016年初,崔艳受3家企业所托,帮助对方融资,赚取高额中介费。崔艳找到曾在焦作中旅银行担任营业部客户经理的逯国强 ,经朋友介绍又结识了曾就职于银行票据部的张珏。三人预谋假冒焦作中旅银行名义接入央行,并联系好有资金需求的企业开具电票,由焦作中旅银行对电票进行虚假承兑,再将电子汇票贴现、转贴现给其他银行,从而骗取转贴现资金。

  同年4月,企业主胡博因中储公司急需资金,有开具承兑汇票融资的需求,遂通过资金中介联系上张珏。之后,崔艳、张珏等假冒焦作中旅银行名义,并由逯国强冒充焦作中旅银行领导与工行票据营业部郑州分部联系对接。

  同年6月21日,双方签订代理服务协议,工行票据部郑州分部同意将焦作中旅银行接入央行电票系统。但是因焦作中旅银行系中小银行,不能直接接入央行电票系统,需在有资质的银行开设同业结算账户,张珏又通过胡博联系工行廊坊开发区支行办理同业结算账户。办理同业结算账户过程中,崔艳、张珏、胡博、涉案人马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向工行廊坊支行提交了伪造的焦作中旅银行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证明文件。

  2016年7月14日,工行廊坊支行安排员工至焦作中旅银行总部核实确认相关信息。在逯国强事先借用的该行办公室内,由涉案人李某某(另案处理)冒充焦作中旅银行法定代表人,逯国强、马某某等人分别冒充焦作中旅银行其他领导与员工,骗过工行廊坊支行的上门核查,成功开设同业结算账户并开通电子票据代理接口。

  21世纪经济报道曾以《20亿电票诈骗案细节曝光:雇人冒充银行董事长》进行了详细报道。

  酒店内开出20亿电票

  2016年7月,崔艳、逯国强、张珏等人冒用焦作中旅银行名义正式接入央行电票系统并完成系统测试后,张珏遂通过周灏寻求有资金需求的企业。同期,黄浦腾因公司资金紧张试图通过周灏融资。后黄浦腾经周灏与张珏反复沟通,双方确认黄浦腾参与融资人民币15亿元(以下币种均同)以及贴现资金的分配比例,即黄浦腾使用六成资金,崔艳、张珏等人将四成资金分款给河南三家企业使用。

  2016年7月25日,黄浦腾安排公司员工带上黄实际控制的9家公司的网银、密钥等,与周灏一起至河北省廊坊市开具电子汇票;后确定上海汇鋆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作为出票人,鑫创公司等4家公司作为收款人。胡博则以其实际控制的中储公司作为出票人,以中能源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作为收款人(该公司网银、密钥由胡博掌握)。

  7月25日至28日,崔艳、张珏、胡博、周灏等人在河北省廊坊市七修酒店内,以焦作中旅银行名义接入央行电票系统后,在明知无真实交易关系的情况下,通过黄浦腾、胡博各自控制企业或关联企业之间签发无资金保证的电子汇票,并以焦作中旅银行名义进行虚假承兑、贴现,一共开具了40份共计金额20亿元的电子汇票。

  通过几人控制的账户虚假贴现后,崔艳、张珏等人通过票据中介分别联系恒丰银行上海分行及邢台银行进行转贴现,并联系恒丰银行青岛分行作为过桥行。其中,恒丰银行上海分行交易金额为13.5亿元,邢台银行为6.5亿元,恒丰银行上海分行、邢台银行扣除相应费用后分别转款至恒丰银行青岛分行;恒丰银行青岛分行扣除相应费用后,将转贴现资金19.31亿余元划转至焦作中旅银行开设在工行廊坊支行的同业结算账户,再分别转至黄浦腾、胡博实际控制账户14.48亿余元、4.82亿余元。

  中介先拿走3.28亿元

  黄浦腾实际控制账户收到的14.48亿余元中,根据与崔艳、张珏的事先约定,立即分款5.79亿余元至河南三家企业相关账户;向崔艳、张珏指定的河南名仕置业有限公司账户支付佣金1.04亿余元。黄浦腾可实际支配的7.65亿元中,转至周灏实际控制银行账户0.5亿元;转至中条山公司账户4.8亿余元,其中0.6亿余元归还之前欠款,4.19亿元用于支付货款;归还其他贷款及借款1.7亿余元等。

  胡博实际控制账户收取的4.82亿余元中,向崔艳、张珏指定的名仕公司账户支付佣金4,300余万元,用于委托投资2.6亿余元,拆借资金1亿元,其余资金主要用于归还借款等。崔艳实际可支配资金共计3.28亿余元,用于向张珏、逯国强支付佣金,拆借给杨某某,以及转至其他个人或单位账户等。

  如果几人就此收手,事情恐怕不会这么快暴露。但是由于钱来得太容易,崔艳、逯国强、张珏经过商量后,又以同样的手法又开出10亿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并问之前交易的恒丰银行是否继续收票。该金融机构的票据部负责人徐某某于是打电话询问焦作中旅银行的朋友,结果被告知“焦作中旅银行没有接入过电票系统,也没有承兑过任何电子银行承兑汇票”。

  最终,因为恒丰银行上海分行报警而案发,几人悉数“落网”。

  2018年12月19日,一审法院认为,崔艳、逯国强、张珏、胡博、黄浦腾、周灏构成票据诈骗罪,其中崔艳、逯国强、张珏被判无期徒刑;胡博有期徒刑十三年;黄浦腾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周灏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

  一审判决后,六人均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经审理后维持了原判。

  根据二审裁定书,黄浦腾所属企业实际使用的7.65亿元和胡博实际使用的4.39亿元,除被公安机关及时追回的以外,至今仍分别有1.63亿余元、2亿余元未归还。崔艳、逯国强、张珏三人实际支配资金3.28亿元,拿到佣金后去向不明,根本没有归还的意愿和行为,至今尚有2.5亿余元资金没有归还。

(责任编辑:李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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