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建德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伟、宁晓虹、周颖、张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浙银保监罚决字〔2022〕10号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李伟、宁晓虹、周颖、张立 | |
单位 | 名称 | 浙江建德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郭樑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一、贷款发放不审慎,员工伙同客户伪造贷款资料,导致发生违法发放贷款案件。二、未按规定报送案件风险信息。李伟、宁晓虹、周颖是违法行为一的直接责任人,张立是违法行为二的直接责任人。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第(三)项。 | ||
行政处罚决定 | 对建德湖商村镇银行罚款人民币80万元;对李伟予以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10年的处罚,对宁晓虹、周颖、张立分别予以警告。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22年5月11日 | ||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