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银保监分局关于纳雍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住所的批复

毕银保监复〔2022〕22号

纳雍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你行《关于纳雍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住所的请示》(纳富银呈〔2022〕105号)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行住所由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雍熙镇新城区经五路变更至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文昌街道松林社区发展大道与经四路交汇处。

二、你行应自收到批复之日起10日内持相关材料至毕节银保监分局换发金融许可证,同时自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完成有关法定变更程序,并在变更手续完成后1个月内向毕节银保监分局书面报告相关情况。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变更的,本批复文件失效。

三、你行应妥善做好变更住所前的各项工作,确保符合正常办公条件。

未尽事宜,按中国银行(601988)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批复。

毕节银保监分局

2022年5月30日

(责任编辑:李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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