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意见》要求,资产管理公司要在夯实中小金融机构风险底数的基础上,全面评估风险,自主决定是否通过市场化收购处置不良资产、参与改革重组方案设计等方式,参与有关中小金融机构风险处置。地方政府和监管部门按职责做好相关工作,不搞“拉郎配”,不摊派任务,不干预不良资产市场定价。
每经记者 袁园 每经编辑 廖丹
6月8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从相关渠道获悉,为进一步促进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公司”)回归本源、专注主业,在中小金融机构改革化险中发挥积极作用,银保监会日前印发《关于引导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聚焦主业积极参与中小金融机构改革化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不搞“拉郎配”,不干预不良资产市场定价
《指导意见》要求,资产管理公司要坚持回归本源、聚焦主业的经营理念,找准自身在国家经济金融体系中的定位,切实发挥逆周期的救助性功能。要加强与其他机构的协同配合,为中小金融机构改革化险、金融业转型和金融市场健康发展做出新的积极贡献。
同时,资产管理公司要在夯实中小金融机构风险底数的基础上,全面评估风险,自主决定是否通过市场化收购处置不良资产、参与改革重组方案设计等方式,参与有关中小金融机构风险处置。地方政府和监管部门按职责做好相关工作,不搞“拉郎配”,不摊派任务,不干预不良资产市场定价。
此外,资产管理公司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和监管规定,在压实中小金融机构风险处置主体责任、股东责任、地方属地责任和监管责任的基础上,依法合规参与改革化险。要结合自身财务状况、综合业务能力和风险管控能力等因素,审慎论证可行性。严禁通过结构设计隐匿真实风险和不良资产“假出表”,严防国有资产流失。对涉及资产管理公司股东权益的重大事项,应严格按照内部管理制度规定,履行相应的公司治理程序或向董事会、股东大会报告。
《指导意见》提出,资产管理公司要主动加强与有关地方党委和政府的沟通,争取地方党委和政府的理解和支持。在处置地方金融风险中用足用好支持政策,发挥不良资产处置和风险化解合力。在做好存量风险处置的同时,有关部门应深入剖析中小金融机构风险成因与根源,坚持问题导向,完善体制机制,补齐制度短板,形成强化中小金融机构内部治理、加强外部监管、市场化处置风险的长效机制。
处置盘活存量业务,适度拓宽金融资产收购范围
在处置盘活存量不良资产方面,《指导意见》从加大不良资产收购处置力度、积极开展受托管理和处置业务、适度拓宽对金融资产的收购范围、完善不良资产一级市场定价机制、规范开展反委托处置不良资产业务、规范分期付款处置方式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以适度拓宽对金融资产的收购范围为例,《指导意见》提出,相关金融机构可以将下列风险资产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涉及债委会项目;债务人已进入破产程序;本金或利息等权益已逾期90天以上;债务人在公开市场发债已出现违约;因疫情影响延期还本付息后再次出现逾期的资产或相关抵债资产。资产管理公司批量收购前述类型资产的风险权重、操作规程参照不良资产批量收购业务办理。
对于规范开展反委托处置不良资产业务的要求,《指导意见》称,为提高金融不良资产处置效益,发挥原债权金融机构在人员、机构和业务等方面的优势,在不良资产真实、洁净出表前提下,资产管理公司可采取反委托相关金融机构的方式进行处置。双方应当依法签订反委托处置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约定受托处置目标、处置期限、处置进度等内容,压实资产管理公司主体责任和受托机构的管理责任。资产管理公司要切实发挥主导作用,在委托处置期间持续做好监测和管理,及时纠正受托机构违法违规处置或未尽职尽责处置等行为,必要时依法解除委托合同,严禁“一托了之”。
此外,《指导意见》还要求资产管理公司完善体制机制,加强行业自律和监管。例如资产管理公司要加强自我约束和行业自律,防止“一哄而上”“一哄而散”,严禁以任何形式形成行业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扰乱不良资产市场秩序。各级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管,规范资产管理公司展业行为,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采取监管措施或实施行政处罚,严肃追究有关机构、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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