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建档评级工作方案的通知

  苏银保监发〔2022〕32号

  各银保监分局,各设区市农业农村局,各大型银行江苏省分行,江苏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在宁各法人城市商业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南京分行,在宁各城市商业银行分行,在宁各法人农村中小银行机构:

  现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建档评级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

  2022年 6月 16日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建档评级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江苏省委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22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发〔2022〕1号)、《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金融支持农业农村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办发〔2022〕28号)和《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2022年银行业保险业服务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2〕35号)精神,深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体系建设,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助力江苏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快发展壮大,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建立信息共享和工作联动机制,各级银保监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和银行机构加强合作,共同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体系建设,力争2022年末实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建档评级全覆盖。

  二、重点任务

  (一)明确建档评级范围和内容。本次建档评级范围为江苏辖内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农业企业等易存在信用信息建档空白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其中家庭农场应已纳入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农民合作社应为县级以上示范社,农业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应依法依规设立登记。建档评级的信用信息包括基本情况、行业信息、经营规模、收支情况、资产负债情况、对外担保情况和资金需求情况等信息,还包括通过走访、大数据等手段依法采集的诚信记录、荣誉信息、遵纪守法情况和道德评价等信息。各银行机构可结合本行实际确定建档评级具体内容。

  (二)强化信息共享和工作协同。各银保监分局要主动与当地农业农村部门联系,规范获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名录及其相关信息,组织辖内银行机构在依法合规前提下运用名录信息做实做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建档评级工作,并及时将建档评级情况反馈给农业农村部门。各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要定期更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名录,及时推送给当地银保监分局,并推动各乡镇、行政村协助开展线下政策宣传、信息采集、信用评级等工作。

  (三)科学实施建档评级工作。按照“划片包干+机构自愿”原则,各地可将片区内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建档评级工作交由一家或若干家主要涉农银行机构兜底负责,鼓励其他银行机构自愿参与。要在原有“整村授信”“信用村建设”等工作基础上,组织银行机构进一步查漏补缺,实现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建档评级全覆盖。要积极依托移动作业平台,进村入户采集建档信息,争取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田间地头就能享受到金融服务。要充分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金融科技手段,在依法合规前提下尽可能获取全面信息,建立信用信息数据库,科学开展信用评级。

  (四)加强信用评级结果应用。各银行机构要充分运用建档评级信息,通过主动授信、送贷上门等多种形式,实现信息向信用、信贷的转换。要积极发展面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首贷、信用贷,进一步扩大融资覆盖面。要根据不同信用等级,制定差别化的信贷政策,为信用等级高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额度充足、利率优惠、周期适配、灵活抵押的信贷产品支持。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银保监部门、农业农村部门、银行机构要提高思想认识,把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建档评级作为服务乡村振兴的重点工作,周密部署,积极推进。银行机构要承担主体责任,制定细化方案,明确任务清单和时间表,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强政策倾斜。鼓励各银行机构特别是主要涉农机构出台专项管理制度,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建档评级的组织、管理、优惠政策等方面明确管理标准和操作规范。鼓励各银行机构把建档评级情况纳入分支机构综合考核指标,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综合配套扶持政策,加强信贷、人力、财务、科技等资源倾斜。

  (三)丰富服务内容。各级银保监部门要推动政银企合作,引导金融机构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积极开展金融辅导,助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完善内部财务管理,提高信贷获得能力。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级银保监部门、农业农村部门、银行机构要广泛宣传涉农金融服务政策。各银保监分局可因地制宜组织制作产品汇编手册或二维码,发动金融机构灵活运用线上线下方式(银行物理网点、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手机APP、宣传手册、对账单及综合金融服务平台等),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推送。要及时总结亮点工作和创新做法,主动对接主流媒体加强宣传,提升金融服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工作质效。

  请南京地区负责兜底包干的银行机构(另行通知)填写《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建档评级跟踪监测表》,在宁各银行机构填写《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情况统计表》,并按填报要求通过金融专网发送至江苏银保监局普惠金融处邮箱,首次报送时间为2022年7月15日前。各银保监分局组织辖内银行机构填报并汇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建档评级跟踪监测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情况统计表》,并按填报要求发送至普惠金融处联系人内网邮箱。

(责任编辑:王晓雨 )
看全文
写评论已有条评论跟帖用户自律公约
提 交还可输入500

最新评论

查看剩下100条评论

热门阅读

    和讯特稿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