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逾期银行自动划走失业保险金 合不合规?

2022-08-16 09:28:38 21世纪经济报道  唐婧

  近日,在各投诉平台和社交平台上,多名信用卡逾期用户反映自己申请下来的失业保险金被银行自动划走。据了解,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有观点认为,即便信用卡持有人逾期,银行也无权划走旨在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的失业保险金。也有观点认为,银行不是慈善机构,有权就已逾期的信用卡负债向持有人进行追偿。

  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兴超认为,虽然法律没有规定银行是否可以划扣失业保险金,但参照法院在强制执行阶段的操作,法院在冻结、扣划财产前,应当预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必须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他表示,失业保险金作为人们正常生活的“最后一道防线”、“保命钱”,如果被冻结、扣划,人们的基本生活将无法得到保障,因此法院在强制执行中一般都会着重考虑司法执行与社会稳定的平衡,保障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与基本生活。举重以明轻,法院姑且受到如此多的限制,银行仅仅作为债权人,即使在合同中约定可以自动划扣借款人其他账户资金,划扣失业保险金的行为都是十分不妥当的。

  是谁授权银行自动划走失业保险金?

  记者致电了全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热线,对方回应称社保部门只负责失业保险金的申领和发放工作,款项进入个人银行账户后将不再干涉资金的用途。如果失业保险金被银行划走,建议和银行协商解决。

  中国银行(601988)客服回应称,如果信用卡逾期超过90天,中国银行的确会从信用卡持有人其他中国银行账户直接扣款,并且不会区分资金来源,即便是失业保险也会被扣走,但自动扣款仅限本行账户。

  邮储银行客服表示,该行也采取了类似的操作。另外,从投诉范围来看,四大行还有几大股份制银行都有涉及。

  那么,银行究竟有没有权限以逾期为理由,自动划走信用卡持有人的失业保险金?

  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刘鱼芳律师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失业保险金是对符合条件的失业群体发放的基本生活保障,与借款不属于同一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在双方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金融机构缺乏合法占有失业金的法律依据,因此无权划扣。即使金融机构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也应保留借款人及其所抚养家属基本的生活费用,如果借款人确实靠失业保险金维持生活,法院也不应强制执行失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规定, 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刘鱼芳提醒,需要注意的是,实践中金融机构之所以能够直接划扣借款人的失业金,是因为借款人在借款或者绑定还款账户时可能签署了免密协议,授权金融机构在借款逾期时直接扣除借款人的银行账户余额,这个协议很多借款人可能都没有注意,因为可能仅需在APP中勾选同意并阅读相关内容就可能实现。这种情况下银行形式上是获得了借款人授权的,但实际上属于格式条款,有损借款人的生存利益。

  在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朱逸聪看来,银行是否有权利以逾期为由划走信用卡持有人的失业保险金,要看信用卡持有人与银行签订的协议中是否包含相关划扣条款。

  他认为,若银行在信用卡协议签订时就要求用户授权自动划扣借款人其他账户资金以偿还信用卡欠款,且银行若已经以加粗字体等方式对申请人予以了提示和告知,且申请人的签名行为视为对其的阅读并知晓,则该格式条款合法有效。

  原因是银行划扣持卡人账户资产是基于其授权,持卡人与银行间属于因合同缔结的民事法律关系,鉴于现行法律、法规对于划扣抵债并未有直接的、禁止性的规定,合同双方可以通过约定的方式确定权利义务。

  朱逸聪认为,持卡人与银行签订的领用合约属于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银行依据合同约定划扣以偿还欠款并不构成对持卡人的侵权行为,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币种及账户类型为划扣账户范围,属于合同自由约定范畴,一旦达成合意,双方应根据合同约定履行。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律师对记者表示,从法律角度来看,申请人和银行之间既然签署了自动扣划协议,直接从该行其他账户扣划资金偿还逾期信用卡是没有太大问题的。但是从道德角度看,扣划失业保险的确是有些不可接受。如果划扣的是储蓄账户中的正常存款,应该就不会引起这么大的反对声音。

  上述律师透露,银行的行为也并非没有瑕疵。《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如果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则该格式条款无效。在“自动扣款偿还逾期信用卡”这一点上,银行提供了格式条款,而该格式条款显然加重了储户的责任。

  银行格式条款引发舆论争议并非首次。在不久前的停贷事件中,也有不少业主认为银行与购房者之间签订的贷款合同的格式条款不合理地加重了购房者的还贷责任,却避开了银行对开发商的监管责任。

  信用卡申请协议往往自带授权划扣条款

  记者查阅了多家银行的信用卡领用协议,发现的确有关于授权银行自动划扣借款人账户余额的相关条款。但在实际过程中,信用卡申请人很可能并不会逐字逐句阅读这些协议就直接签名进入下一流程。

  《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领用协议》规定,如同时满足以下情形,则无论甲方(信用卡申请人)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或其分支机构的债权是否到期,乙方(中国建设银行)均有权行使抵销权,从甲方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开立的账户(包括但不限于活期、定期等账户)上扣划款项以抵销对应金额的信用卡欠款:

  (1)甲方未按约定归还信用卡欠款;

  (2)甲方在中国建设银行系统开立的任一账户(包括但不限于活期、定期等账户)中有人民币或其他币种的相应款项。

  协议显示,如扣划款项不同于甲方应还款币种,乙方有权按扣划时乙方公布的外币币种银行买入价折算后清偿甲方应还款项。如乙方扣划甲方未到期的定期存款,甲方同意承担其定期存款因提前支取所产生的利息损失。乙方行使抵销权后将通知甲方。如本协议项下仍有未抵销的信用卡欠款,甲方应继续向乙方清偿。

  就协议本身而言,该协议条款的确授予中国建设银行从建行其他账户扣划信用卡欠款的权利,而且不限于人民币账户。只是在申请的信用卡时,大部分人可能不会留意这一条款就直接勾选了同意。另外,值得注意的是,该协议只授权了中国建设银行从信用卡申请人其他建行账户扣款的权利,而不涉及其他银行开立的账户。

  同样的,中信银行(601998)信用卡申请协议也授权了中信银行从信用卡申请人其他中信银行账户扣款的权利,也不涉及其他银行开立的账户。

  《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显示,信用卡申请人授权中信银行无需通知即可直接从申请人在中信银行任一机构开立的任何账户中扣收经关联账户扣缴、催收后仍未偿还之金额。申请人被扣收账户中的币种与欠款币种不同的,按扣收当日中信银行公布的对应币种汇卖价折算。

  《工商银行牡丹卡(个人卡)领用合约》也显示,如信用卡申请人存在未清偿欠款,同意工商银行对申请人在中国工商银行任何分支机构开立的账户进行锁定、扣收。该条款同样不涉及其他银行开立的账户。

  在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复旦大学金融研究院兼职研究员董希淼看来,既然信用卡领用合约中有逾期后自动扣划同行账户资金的规定,就意味着双方都有义务遵守这个契约。至于持卡人因为失业金被划走生活陷入困窘,可以考虑和银行商量延期还款等措施。

(责任编辑:王晓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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