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银保监分局关于洪洞县洪都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

临银保监复〔2022〕62号

洪洞县洪都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洪洞县洪都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修订章程的请示》(洪都银发〔2022〕22号)收悉。经审核,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行对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十条增加内容为:本行主要股东是指持有或控制本行百分之五以上股份或表决权,或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不足百分之五但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第四十六条修改为:本行不接受本行的股权作为质押权标的。股东以本行股权出质为自己或他人担保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并事前告知本行董事会。综合办公室负责承担股权质押信息的收集、整理和报送等日常工作。

(三)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本行股东在本行借款余额超过其持有经审计的本行上一年度股权净值的,不得将本行股权进行质押。

(四)第四十九条修改为:主要股东自取得股权之日起五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权;出资人持有的本行股权自本行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或质押,3年后转让的按相关监管规定办理。董事、监事、行长、副行长、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本行股权在任职期间以及离职后一年内不得转让。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本行申报所持有的本行的股权及其变动情况。

(五)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一)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银保监会规定履行出资义务,应当使用自有资金入股,且确保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不得抽逃或虚假出资,不得通过非正常手段获取、代持或超持村镇银行股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涉及市场监督、税务登记变更等法定程序的,你行应在完成相关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向我分局报告。

此复。

中国银保监会临汾监管分局

2022年8月15日

(责任编辑:李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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