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进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营银保监罚决字〔2022〕21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潘进峰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对阜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案件迟报负管理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营口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2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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