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南银保监罚决字〔2022〕12号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黄吉云、连廷轩、黄均衡、张宇威、许文荣 | |
单位 | 名称 | 浦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汤勇明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1.内控管理不到位;2.贷款“三查”不尽职。 | ||
行政处罚依据 | 1.《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第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业务和员工行为管理的通知》第六点,《中国银监会关于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性担保机构业务合作的通知》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2.《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 | ||
行政处罚决定 | 对浦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给予合计130万元罚款;禁止连廷轩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对黄吉云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罚款;对黄均衡给予警告;对张宇威给予警告;对许文荣给予警告。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保监会南平监管分局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22年9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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