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银保监复〔2022〕178号
渤海银行烟台分行:
你分行《关于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莱山区支行开业的请示》(渤银烟报〔2022〕70号)收悉。现依据《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分行筹建机构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莱山区支行(简称为渤海银行烟台莱山区支行)开业,营业地址为烟台市莱山区迎春大街143号一层。营业范围核准为: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和贴现;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经中国银保监会或其他享有行政许可权的机构核准或备案并经上级机构授权的业务。
二、同意徐林明担任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莱山区支行行长。该同志任职后,你分行应将任免文件抄报我分局。
三、你分行应当自我分局作出本批复之日起10日内持此批文、你分行介绍信及领取许可证人员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到我分局领取《金融许可证》,并根据工商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和领取营业执照后始得营业。
四、该支行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未能按期开业的,你分行应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我分局提出开业延期报告。开业延期不得超过一次,开业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未在规定期限内开业的,本批文自动失效,应向我分局缴回《金融许可证》。
五、该支行开业后,你分行要督促其加强内部管理,完善内控制度,依法合规经营,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切实做好安全保卫和风险防范工作。
六、你分行应按规定将该支行设立事项予以公告。
此复。
烟台银保监分局
2022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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