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南银保监罚决字〔2022〕15号)

顺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茂泉、方长江、李毅、胡春贵、徐师坚、陈日洪、杨为、杨广芳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南银保监罚决字〔2022〕15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陈茂泉、方长江、李毅、胡春贵、徐师坚、陈日洪、杨为、杨广芳

单位

名称

顺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林水土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股权管理不到位、内控管理不到位、个人贷款“三查”不尽职

行政处罚依据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十二条,《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三十三点,《中国银行(601988)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信贷管理严禁违规放贷的通知》第二点,《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第十五条、第四十六条,《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五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信贷管理严禁违规放贷的通知》第二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第四十八条第(二)项、第(三)项。

行政处罚决定

对顺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合并处以180万元罚款;对陈茂泉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对陈日洪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对方长江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罚款;对李毅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罚款;对胡春贵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罚款;对徐师坚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罚款;对杨为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罚款;对杨广芳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罚款。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保监会南平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2年11月4日

(责任编辑:李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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