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银保监复〔2022〕44号
南江农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你单位《关于总行变更住所的请示》(南农科银〔2022〕84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保监会令2019年第9号)等有关规定,经审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住所由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集州街道光雾山大道朝阳段86号变更为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集州街道黄金大道黄金首府1幢。
二、你单位应当自巴中银保监分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持相关手续到巴中银保监分局领取金融许可证,并及时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登记等法定程序完成后1个月内向巴中银保监分局书面报告相关情况。
三、你单位应当自巴中银保监分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修改章程相应条款并书面报告巴中银保监分局。
四、你单位应当自巴中银保监分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变更并向巴中银保监分局书面报告。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变更的,本行政许可失效,由巴中银保监分局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未尽事项按中国银行(601988)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办理。
2022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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