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巴中监管分局关于同意南江农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住所的批复

巴银保监复〔2022〕44号

南江农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你单位《关于总行变更住所的请示》(南农科银〔2022〕84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保监会令2019年第9号)等有关规定,经审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住所由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集州街道光雾山大道朝阳段86号变更为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集州街道黄金大道黄金首府1幢。

二、你单位应当自巴中银保监分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持相关手续到巴中银保监分局领取金融许可证,并及时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登记等法定程序完成后1个月内向巴中银保监分局书面报告相关情况。

三、你单位应当自巴中银保监分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修改章程相应条款并书面报告巴中银保监分局。

四、你单位应当自巴中银保监分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变更并向巴中银保监分局书面报告。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变更的,本行政许可失效,由巴中银保监分局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未尽事项按中国银行(601988)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办理。

2022年11月15日

(责任编辑:李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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