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融法院丁宇翔:发挥金融的调节经济等功能应建立于实体经济生产之上

2022-11-24 10:30:01 21世纪经济报道  徐倩宜

  11月23日,2022京津冀金融司法协同论坛、金融专业化审判合作论坛在京举办。北京金融法院审判第一庭负责人丁宇翔出席论坛并围绕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提供司法保障的着力点发表演讲。

  北京金融法院审判第一庭负责人丁宇翔表示,实体经济是金融的物质基础和本源。发挥金融具有的资本积累、资源配置、调节经济、反映经济等功能需建立在实体经济之上。

  丁宇翔指出,金融司法审判作为国家金融治理体系当中重要的一环,在保障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方面大有可为。司法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提供保障可着力在三个层面。

  从工作内容层面,推动资本流动的合理高效,保障实体经济中的企业融资权益。

  一方面推动资本流向科技创新等重点领域。因为,科技创新是实体经济发展不竭的动力,金融不仅可为科技创新提供融资工具,而且可以引导资本流向更具成长性的创新产业。

  此外,还可以通过股权投资、保险等方式来分散科技创新的风险。在此过程中,大量裁判有力保护了投资方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积极性。在科创企业融资中,对赌协议常被作为投资方用以避免对高新技术企业的不确定性投资风险。金融审判部门通过对不同情形下认定对赌协议的效力,鼓励社会资本对科技创新企业投资的积极性,有利于引导社会资本转向科技创新等重点领域。

  另一方面推动降低企业融资成本。金融司法应该在尊重金融规律的基础上,依法妥善审理各类金融案件。在审理融资租赁、保理等涉金融的合同纠纷当中,对于名义上是融资租赁保理合同,但实际上是借贷合同或借款合同的法律关系,金融审判部门将按照实际借款合同确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防范当事人变相抬高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

  从工作保障层面,着力拓展金融纠纷的解决渠道,降低实体经济中的企业维权成本。

  具体来讲,其一是优化审判资源,提升金融审判的专业化水平,高水平的专业化金融审判对于降低企业的维权成本具有重要的意义。随着专业化审判模式的不断推进和发展,金融司法可以凝聚更为统一的司法共识及审理思路,大幅减少实体经济中市场主体维权的不确定性,提升实体经济的竞争力。

  其二,挖掘规则资源,优化金融审判的模式。证券信贷领域纠纷往往具有人数众多、诉讼成本高昂等特点,人民法院可以在民事诉讼法的框架内深挖规则资源,优化审判模式,解决实体经济中企业诉讼效率的问题。

  其三,引入外部资源,探索完善金融案件的终结纠纷解决机制。金融审判涉及证券、信托、保险、银行等多个领域,厘清专业问题需要借助相关行业领域的对应资源。金融司法可以借鉴外部治理资源,充分发挥金融专业人士在专业性强、社会影响大的金融案件中的审判作用,从而降低市场主体的综合维权成本。

  从工作方法层面,强化穿透式审判的科学运用,呵护实体经济中真实的法律关系。

  在金融交易中,有些真实的法律关系被隐藏,因此危及实体经济的有效流转。金融司法审判可以科学合理地运用穿透式审判的思维,更加注重厘清实际权利人和名誉权利人的关系及注重财产的实际归属,为实体经济发展提供有效的支撑。

(责任编辑:李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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