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银保监分局关于同意拜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克孜尔信用社终止营业的批复

阿银保监复〔2022〕102号

拜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你单位报送的《拜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关于克孜尔信用社终止营业的请示》(拜农信〔2022〕174号)收悉。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拜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克孜尔信用社终止营业。

二、终止营业后,应及时拆除原址标识与标牌,不得再办理金融业务。

三、你单位应妥善处理终止营业过程中的业务移交、客户通知和人员安排,并按有关规定做好对外公告和宣传解释工作,确保金融秩序稳定。

四、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金融许可证缴回中国银行(601988)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阿克苏监管分局,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完成注销手续后1个月内将终止营业情况书面报告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阿克苏监管分局。

未尽事项按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办理。

阿克苏银保监分局

2022年12月28日

(责任编辑:李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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