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银保监复〔2022〕79号
四川北川羌族自治县富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你单位《关于变更股权的请示》(北村银发〔2022〕191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审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北川羌族自治县禹羌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受让彭芳、陈祥太、张文华、周一平、郑晋泉、张树元、毛金华、唐琴持有你行的共计550万股权,占你行全部股权的5.5%。股权变更后,受让方北川羌族自治县禹羌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股占比为5.5%。
二、你单位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完成上述股权转让事宜。
三、你单位应当自绵阳银保监分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修改章程相应条款并书面报告绵阳银保监分局。
四、你单位应当自绵阳银保监分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变更并向绵阳银保监分局书面报告。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变更的,本行政许可决定失效,由绵阳银保监分局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未尽事宜按中国银行(601988)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办理。
2022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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