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绵阳监管分局关于同意四川北川羌族自治县富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权的批复

绵银保监复〔2022〕79号

四川北川羌族自治县富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你单位《关于变更股权的请示》(北村银发〔2022〕191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审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北川羌族自治县禹羌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受让彭芳、陈祥太、张文华、周一平、郑晋泉、张树元、毛金华、唐琴持有你行的共计550万股权,占你行全部股权的5.5%。股权变更后,受让方北川羌族自治县禹羌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股占比为5.5%。

二、你单位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完成上述股权转让事宜。

三、你单位应当自绵阳银保监分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修改章程相应条款并书面报告绵阳银保监分局。

四、你单位应当自绵阳银保监分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变更并向绵阳银保监分局书面报告。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变更的,本行政许可决定失效,由绵阳银保监分局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未尽事宜按中国银行(601988)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办理。

2022年12月30日

(责任编辑:李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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