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在工商银行白山新建支行(原单位)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便利,盗取、侵占工行客户王女士存款资金共计30万元,最终被判刑7年半,并禁止从事银行工作5年。
国有大行柜员盗取储户存款挥霍一空,处罚来了。
日前,银保监会官网公布一则罚单,剑指工商银行一位员工李某某的违法违规行为。
李某某在工商银行白山新建支行(原单位)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便利,盗取客户资金。白山银保监分局处罚李某某禁止从事银行工作5年。
在此之前,白山银保监分局还曾发布一张针对工商银行白山新建支行的罚单,该支行因员工管理不审慎、漏报案件信息两宗违法违规行为,被处以罚款25万元。
作为国有大行的工作人员,李某某究竟是如何盗取客户资金的?所窃取的款项又被其用往了何处?
对此,裁判文书网早前披露的两份判决文书给出了答案。
01
盗窃20万、侵占10万
说起李某某的违法犯罪行为,就不得不提工商银行的一位客户王女士。
2013年3月,王女士到工商银行白山团结路支行(现名:工商银行白山新建支行)办理存款,接待她的柜台工作人员就是李某某。
在李某某的帮助下,王女士办理了工商银行理财金账户银行卡以及存折,并于当天向卡内存入了15万元。
同年年末,王女士又向卡内存入了5万元。由此,卡内共计有存款20万元。
让王女士没有想到的是,正是在给她办理业务的过程中,作为银行工作人员的李某某,借机获取了她的银行卡账号和交易密码,并私自将银行卡电子U盾留下。
2014年年底,李某某通过网上银行转账的方式,将王女士工行卡内的20万元存款“悄悄”转入了自己的银行账户。
窃取客户存款仅仅是李某某违法犯罪的一个方面,2014年4月份,王女士还曾将10万元存单交给女儿,让其找李某某购买理财产品。
然而,10万元款项从农信社取出交于李某某保管后,其并没有用这笔钱替王女士购买理财产品,而是将这笔钱据为己有。
那么,李某某前后将王女士的30万元存款揣入自己“腰包”之后,最终钱被用在了哪里?
从判决书得知,钱被李某某挥霍一空。
02
数罪并罚获刑七年半
2015年11月,李某某向工商银行白山团结路支行提出辞职。
李某某离开后,王女士于次年1月份前往工商银行查询李某某给自己购买的理财产品。
不查不知道,一查吓一跳。王女士发现,自己的30万元理财款并不在自己的账户内,通过查询得知,其中20万被李某某转入了自己个人账户。
2016年1月,警方以涉嫌盗窃罪将李某某刑拘,十天后,李某某被执行逮捕。
同年5月,李某某盗窃罪一案一审宣判落地。作为银行工作人员,一审法院认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王女士20万元,数额巨大,构成盗窃罪。
其次,李某某还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且拒不退还,涉案数额巨大,构成侵占罪。
最后,李某某数罪并罚,被一审法院判决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同时责令退赔王女士经济损失30万元。
一审宣判后,李某某并不服气,其提起上诉,认为将王女士20万元转入自己账户的行为是职务侵占,不构成盗窃;同时涉及10万元的行为也不构成侵占罪。
但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审法院认定李某某犯盗窃罪、侵占罪,事实清楚,有书证及多位证人证言,最终驳回李某某上诉,维持原审判决。
03
工行被判赔偿储户20万
俗语说,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
李某某锒铛入狱后,蒙受财产损失的王女士将工商银行涉案支行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其30万元存款及相应利息。
该案一审时,法院认为银行有保障储户账户内存款资金安全的义务。
由于工商银行涉案支行管理不善,致使工作人员李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严重违反银行工作操作流程,获取王女士银行账号、交易密码、电子U盾,窃取王女士20万元,一审法院认为工商银行涉案支行对王女士的损失存在过错。
但是,王女士交付现金给李某某,委托其购买理财产品的10万元,因这笔钱并没有存入银行内,法院认为是王女士和李某某之间的委托代理行为,工商银行对此不应承担责任。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工商银行涉案支行向王女士支付存款20万元及相应利息。
一审判决出炉后,双方对判决结果均不满意。
王女士坚持工商银行应该赔偿自己30万元的全部损失,工商银行则认为一切都是李某某个人行为造成,工行不应该担责。
对于二者的上诉请求,二审法院审理后也指出,工商银行涉案支行对王女士的损失的确存在过错。
但二审法院也强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工商银行涉案支行和王女士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故驳回了两者的上诉,维持原审判决。
最后,二审法院将判决裁定为了终审判决。案件受理费由工商银行负担4300元,王女士负担2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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