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四川监管局关于同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石板分理处等15个网点升格为支行的批复

川银保监复〔2023〕19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你单位《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关于成都石板分理处等15个网点升格为支行的请示》(农银成发〔2022〕59号)收悉。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银行(601988)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行政许可规章等有关规定,经审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石板分理处升格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石板支行,同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草池分理处升格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草池支行,同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岷山分理处升格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岷山支行,同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蒲阳分理处升格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蒲阳支行,同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中兴分理处升格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中兴支行,同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青城山分理处升格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青城山支行,同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石羊分理处升格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石羊支行,同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城东分理处升格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城东支行,同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阳城南分理处升格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阳城南支行,同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阳平泉分理处升格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阳平泉支行,同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阳禾丰分理处升格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阳禾丰支行,同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阳云龙分理处升格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阳云龙支行,同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阳三星分理处升格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阳三星支行,同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阳镇金分理处升格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阳镇金支行,同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阳石桥分理处升格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阳石桥支行。业务范围为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上级行在其业务范围内授权的业务。

二、你单位应当自四川银保监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持相关手续到四川银保监局领取金融许可证,并及时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市场监管、税务登记等法定程序完成后1个月内向四川银保监局书面报告相关情况。

三、你单位应当自四川银保监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变更并向四川银保监局书面报告。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变更的,本行政许可决定失效,由四川银保监局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未尽事项按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办理。

2023年1月16日

(责任编辑:李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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