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银保监复〔2023〕26号
浙江泰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泰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章程的请示》(泰农商银〔2022〕158号)悉。经审核,同意你行按规定修改章程,并对部分修订条款核准如下:
一、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银保监发〔2021〕14号)第六条规定,原章程第五十五条新增内容调整为“主要股东在本行授信逾期的,应当限制其在股东大会的表决权,并限制其提名或派出的董事在董事会的表决权。其他股东在本行授信逾期的,应当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对其相关权利予以限制”。
二、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银保监发〔2021〕14号)第三十五条规定,原章程第八十二条修订内容调整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银行保险机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一以上股东、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监事会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已经提名非独立董事的股东及其关联方不得再提名独立董事”。
三、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银保监发〔2021〕14号)第七十条规定,原章程第一百五十四条修订内容调整为“监事会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4次,由监事长召集并主持,于会议召开10日前书面通知全体监事,监事可以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核准经修改后的《浙江泰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银保监会温州监管分局
2023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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