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记者 赵贝
通讯员 卢前梅
老同事借钱,但原告手中并无现钱可以出借,出于同事情谊,原告通过银行快贷出资金借给被告,却因不及时还款闹上法庭。近日,湖北省荆州市沙洋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判决合同无效,但有证据可查的借款(本金)需归还。
周某与刘某某系前同事关系。刘某某因急需资金找周某借钱,周某手中无现钱,刘某某便请求周某从银行快贷出10万元借给他,并承诺三个月内归还。本着对刘某某的信任,周某从自己的银行工资卡快贷出资金,随后通过银行卡转账97500元、给付现金2500元给刘某某,双方未签订借条。此后,周某多次向刘某某主张还款均未果,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通过自己的银行卡贷款后转借给刘某某,根据法律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后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所以周某与刘某某之间的借贷合同无效。合同无效后,基于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周某对于给付的现金未提交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并自愿放弃主张相关利息,最终法院判决刘某某返还周某97500元。
法官介绍,根据相关规定,套取银行贷款后进行转贷的,即便不存在牟利,也违背了民间借贷资金来源应为自有资金的规范要求,其也是规避监管、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故周某通过银行快贷套现出借本案借款的行为无效。刘某某因无效民间借贷合同取得的财产,依法应当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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