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批复同意 汽车业首家金融租赁公司进入破产程序

2023-10-26 04:41:48 每日经济新闻 

每经记者 张宏 每经编辑 张益铭

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复同意天津国泰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泰金租)进入破产程序。从获得中国汽车业第一张金融租赁牌照,到获批进入破产程序,国泰金租仅用不到6年时间。

批复文件显示,破产申请人为北京成方汇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公开信息显示,该公司是国泰金租多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原告方。

值得注意的是,公司控股股东华泰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汽车)旗下另一张非银牌照——华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已于今年4月获批进入破产程序。

国泰金租近年发展不顺

国泰金租成立之初,曾被寄予厚望。

彼时,站在动力电池“风口”上的亿纬锂能(300014)前三季度净利润同比翻番,出资1.2亿成为国泰金租的第四大股东,占股6%。亿纬锂能在此前披露的多份公告中表示,公司于2017年投资国泰金租,主要为通过股权合作拓展下游销售渠道,符合行业惯例。

但近年来,国泰金租的发展并不顺利,近年来多次被列为被执行人。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披露的执行信息显示,国泰金租所涉执行金额高达32亿元。此外,国泰金租多次因“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列为失信执行人,所涉金额达270万元。

2022年7月,股东亿纬锂能公告首次披露国泰金租停业。亿纬锂能最新公告显示,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对其确认其他权益工具投资账面价值为0。

2020年初,证监会发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显示,华泰汽车山东荣成、天津、内蒙古鄂尔多斯(600295)等主要生产基地已停产,公司未披露生产经营发生的重大变化。同时华泰汽车还涉及未能清偿到期债务违约、重大诉讼、主要资产被冻结等情况。

2022年9月,ST曙光发布公告称,经与控股股东华泰汽车核实,公司实控人张秀根于7月5日因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采取拘留的强制措施,后于8月10日转为批捕,11月取保候审。

截至目前,国泰金租注册资本20亿,实缴资本20亿。华泰汽车持股50%,华信超越控股、珠海市源盛通达投资、亿纬锂能则分别持有29%、15%和6%股权。

对债务执行将有何影响?

重庆市普法工作办公室“重庆市民法典宣讲专家库”入库专家、重庆百事得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欣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国泰金融租赁公司尚未正式进入破产程序。根据原银监会《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金融租赁公司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银监会批准,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的规定,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是该公司或者其债权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的前提。在向人民法院申请后,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方受理破产申请。

刘欣进一步指出,如果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的规定,对于国泰公司所负已进入执行程序、但尚未执行结案债务的债权人是不利的,因为执行程序中止后,这些债权人只能与其他已经提起诉讼但法院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提起诉讼的债权人一样,通过申报债权、在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程序中,在所有债权人受偿总额不超过全部破产财产的范围内部分受偿。

股东亿纬锂能公告显示,公司对其确认其他权益工具投资账面价值为0,那么进入破产程序后,后续债权可能怎样受偿?

刘欣表示,其他权益工具投资通常是指公司、企业通过向其他公司、企业投资而取得其他公司、企业的股份、股票,国泰金融租赁公司的其他权益工具投资账面价值为0,意味着其持有的其他公司、企业的股份、股票价值为0,但公司持有的其他公司、企业的股份、股票只是破产财产的一部分,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条“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的规定,破产财产还包括公司的房屋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不动产、机器设备、原材料、办公设备、交通工具、现金等动产,以及对其他公司、企业、个人所享有的债权、银行存款等,这些财产都应当用于清偿债务。

国泰金租破产对股东可能产生哪些影响?刘欣表示,在法院受理国泰公司的破产申请后,如果能够重整或者和解,则该公司继续存续,股东仍然享有相应的股权。如果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股东只能在最后顺位按出资比例或持有股份比例分配剩余的破产财产。由于公司破产的前提是资不抵债,因此在破产清算程序中股东实际上是无法获得剩余财产分配的。

股东是否需对国泰金租债务承担责任?刘欣解释道,通常情况下,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各自独立,股东只需要足额缴纳出资(如果是认缴的出资,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不论是否已到认缴的期限,该出资人均应当缴纳),不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在理论上称为“公司人格否定”制度。

(责任编辑:王治强 HF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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