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造假案重创大华所 银行间市场业务暂停承接

2024-05-23 15:40:46 证券时报网  谭楚丹

  近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下称“交易商协会”)官网显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所”)在一单中期票据项目中承诺:“在暂停证券服务业务期间暂停承接新的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人的审计业务。”

  这是大华所因金通灵(300091)造假案被江苏证监局暂停从事证券服务业务6个月、被深交所予以6个月暂不受理文件处分决定后,面临的又一个业务挑战。

  这意味着,“金通灵造假案”对大华所的冲击已不仅限于证监系统及交易所市场,其在银行间市场展业也将受限,这是一次跨市场的全面影响。

  对此,业内人士表示,上述案例对市场中介机构行业具有警醒意义,可见上市公司造假案将对相关中介机构业务带来“立体式”冲击,即“一处受罚,处处受限”。

  暂停承接新业务

  随着近期地方证监局、交易所对“金通灵造假案”涉案的多家中介机构进行处罚,市场关注相关中介机构的存量业务是否会受到影响。

  近日,根据交易商协会更新的债券项目审核进展,一单中期票据项目更新披露募集说明书、财报、主体信用评级报告等材料的同时,还披露了一份大华所关于受到监管部门相关处罚的情况说明。

  记者注意到,大华所在上述情况说明文末处向交易商协会承诺:“在暂停证券服务业务期间暂停承接新的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人的审计业务。”

  这对大华所而言,是继江苏证监局、深交所处罚后又一业务限制,且影响面跨越市场。

  据悉,5月13日江苏证监局因“金通灵造假案”责令大华所改正,罚没超过4132.08万元,并暂停从事证券业务6个月。次日,深交所对大华所给予6个月暂不受理文件的处分,且该处分结果在上交所、北交所实施监管互认。

  此次大华所向交易商协会的承诺行为之所以受到关注,不仅因为业务影响面广,另一原因是证监系统及交易所的处罚结果能否在银行间市场进行互认,是业内长期以来关心的话题。

  此外,审计机构从事的“证券服务业务”是否包括银行间市场的债务融资工具,以及银行间市场的债务融资工具是否适用于《证券法》,也受到市场热议。

  2020年央行与证监会在答记者问时曾对此表示,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品种的发行、交易、登记、托管、结算等,由人民银行及其指定机构依照《中国人民银行法》等制定的现行有关规定管理。

  不过,在2023年的一次司法实践中,即全国首例银行间债券市场虚假陈述案,北京金融法院认为,银行间债券市场应属于《证券法》规定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银行间债券的发行和交易,属于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依法应当适用《证券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

  上述大华所向交易商协会的承诺行为,对中介机构行业而言有着重要的警示意义,即中介机构的重大处罚结果可能会导致其业务面临跨市场的全面冲击。

  解释受罚对具体项目的影响

  据悉,大华所除了向交易商协会作出重要承诺外,还就所受处罚对一个在审债券项目的影响进行说明。

  上述债券项目的发行人为四川省酒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川酒集团”),计划发行2024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募集资金10.5亿元,主承销商和簿记管理人为国泰君安(601211)(13.720, -0.20, -1.44%),联席主承销商为邮储银行(5.050, -0.04, -0.79%)、渤海银行,该项目“已上会”。

  大华所是这一债券项目的审计机构,其对川酒集团2021年~2023年进行了财务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在前述处罚情况说明中,大华所表示,因金通灵项目被处罚涉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及项目负责人员均未参与过川酒集团此次注册发行债券的审计工作;而此次申报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及项目负责人员也都没有参与过金通灵项目。

  大华所称,其对川酒集团提供的审计服务合同签署日期均不在本次暂停证券服务业务期间,相关审计报告客观、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相关情况。处罚事项对本期中期票据注册发行不会造成实质性不利影响或法律障碍。

  在审项目何去何从

  当前,令大华所“头疼”的存量业务还有上市公司年报审计业务、首发(IPO)业务、再融资业务等。

  证券时报记者注意到,5月13日~21日已有50家上市公司表示取消与大华所的续聘合作。

  在IPO方面,根据记者统计,截至5月21日,由大华所参与审计的IPO在审项目共有37单。其中深市有18单,沪市有12单,北交所有7单。

  交易所官网显示,上述IPO项目中绝大多数因发行人需要更新财报数据早已处于“中止”状态,仅有一单已通过上市委审核。

  根据4月30日交易所新修订的《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如果IPO企业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被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限制业务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或者接管等措施,尚未解除,那么要中止发行上市审核。

  如果IPO企业要因此“换所”,新的审计机构应当自中止审核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尽职调查,重新出具相关文件,并对原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进行复核,出具复核意见,对差异情况作出说明;如果不更换,原有审计机构应当及时向交易所出具复核报告。

  再融资方面,由大华所参与审计的再融资在审项目共有10单。其中深市、沪市、北交所分别有4单、5单、1单。

  从进展来看,大华所有2单再融资项目进展较快,均已经步入“提交注册”环节。此外,并购重组方面,大华所在深交所排队的项目有2单。上述在审项目未来会有哪些进展,值得市场各方关注。

(责任编辑:曹言言 HA008)
看全文
写评论已有条评论跟帖用户自律公约
提 交还可输入500

最新评论

查看剩下100条评论

热门阅读

    和讯特稿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