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成贷款审核通过,这名支行长出谋划策、牵线搭桥,给予犯罪分子多项“帮助”。
7月12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黄石监管分局开出多张罚单,其中一张剑指湖北银行黄石京华路支行行长许翔,因对该行贷款“三查”不到位,导致信贷资金形成风险事项负有责任,许翔被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经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一则上传于2023年1月的一审民事判决书,披露了许翔的犯罪过程。其中显示,为促成贷款审核通过,许翔多次为犯罪分子出谋划策。比如,其在明知案涉抵押财产已被法院查封,且不符合放贷审核要求的情况下,仍帮助犯罪分子通过“先解封再查封”方式打时间差,取得“无司法查封”证明,以满足抵押贷款审查条件。
抵押人不借营业执照如何申请续贷?
支行长“出谋划策”给予帮助
7月12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黄石监管分局发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时任湖北银行黄石京华路支行行长许翔因对该行贷款“三查”不到位,导致信贷资金形成风险事项负有责任,被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同时,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为2024年7月3日。
许翔所涉案件可追溯至2014年7月9日,彼时,黄石市众达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达公司”)与湖北银行京华路支行签订《授信协议》,后者向前者提供循环额度500万元及一次性额度500万元,授信期间为12个月。
同日,黄石市一星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星公司”,抵押人)与湖北银行京华路支行(抵押权人)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为众达公司在主合同项下的一系列债务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抵押财产为一星公司四套房屋,最高抵押限额为1200万元。
次日,湖北银行京华路支行为上述四套抵押房产办理最高额抵押权登记,后向众达公司发放5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及500万元敞口承兑汇票。
2015年7月,众达公司在湖北银行京华路支行的上述1000万元授信即将到期,但因无法按期清偿借款本息,该公司便向该支行申请续贷。
办理续贷手续过程中,银行要求,众达公司需提供抵押人一星公司的公章及营业执照。此事看似容易,但对于众达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某卓来说,彼时想要取得此公章及营业执照已非易事。
原来,就在上述一年时间内,一星公司法定代表人发生了变更。原持股一星公司90%的股东陈某书,因无法偿还黄某某的借款,以一星公司及鼎鑫公司股权抵偿借款,两公司均由黄某某控股,由夏某带持股份。事后,一星公司全部股权的实际持有人成为黄某某,公章和营业执照也由其持有。同时,陈某书被免去执行董事的职务,陈某被免去监事职务。
于是,陈某卓将上述公司法人变更等事宜告知湖北银行京华路支行原行长许翔,由于陈某卓要求黄某某配合办理续贷手续未果,许翔便告知陈某卓可在东楚晚报登报声明一星公司的证照遗失,再前往工商部门补领工商营业执照。
2015年9月15日,陈某卓在东楚晚报刊登一星公司营业执照的遗失声明。后其依据伪造的授权委托书于同年9月23日补领了营业执照,并将补领的营业执照及一星公司旧公章交给湖北银行京华路支行办理抵押手续。
抵押房产已封如何满足审查条件?
支行长为罪犯“牵线搭桥”
在续贷申请看似已按部就班进行中时,湖北银行京华路支行一客户经理查询到,案涉抵押房产已被法院查封。据判决书显示,此处房产被查封与众达公司向东兴小贷公司借款未还相关。
然而,为了该笔续贷成功,许翔在明知案涉抵押财产已被法院查封,且不符合《湖北银行客户授信担保管理办法》放贷审核要求的情况下,帮助众达公司通过先解封再查封的方式打时间差,取得了“无司法查封”证明,以满足抵押贷款审查条件。
2015年7月30日,对于众达公司提出的续贷申请,湖北银行黄石分行授信评审委员会作出同意续贷的决议,并对本次授信用途进行约束(仅限用于购买三星电器)。
同年9月28日,经许翔安排,众达公司与黄石红信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信公司”)签订虚假《买卖合同》,以1085.4万元的价格向红信公司购买三星电器。许翔为众达公司牵线搭桥,筹集过桥资金,帮助该公司与红信公司签订此虚假合同,而所贷款项实际用于偿还过桥资金。
相关判决书显示,许翔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察,其在司法机关供述:“众达公司当时并不符合湖北银行办理转贷的条件,首先,公司经营状况不好,现金流差,产品销路不好;其次,陈某书、众达公司在银行和社会上都有大量借款,涉及多起借贷官司;再次,众达公司不仅无力清偿逾期贷款本息,还找不到过桥资金,最后由我出面,通过程某帮陈某书筹集过桥资金;另外,湖北银行京华路支行在为众达公司办理转贷前,案涉抵押房产已被查封,按照规定,该笔续贷不能继续办理,但最后还是给众达公司办理了续贷。”
与此同时,据许翔供述,湖北银行京华路支行在向湖北银行黄石分行申报本案贷款授信,提交佐证材料时未完全真实的反映众达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负债情况,也没有真实反映抵押物被查封的情况,若如实反映,该笔贷款肯定无法审批。
2016年9月28日,众达公司此番1000万元借款到期,最终仅支付利息93700.25元。因众达公司及保证人均无力清偿该笔贷款本息,湖北银行京华路支行将众达公司、一星公司、陈某书及陈某诉至法院。
支行长与罪犯恶意串通伪造合同,
法院称银行自身监管不严
上述判决书显示,法院认为,贷款人湖北银行京华路支行与借款人众达公司在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过程中,存在恶意串通,损害担保人一星公司合法权益的行为。
那么,一星公司的合法权益是如何被损害的?据判决书显示,众达公司在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过程中,弄虚作假、伪造资料,与许翔恶意串通,获取信贷资金。
具体来看,第一、提供虚假财务报表隐瞒真实还贷能力;第二、按许翔的提议,以先登遗失声明后补领的方式得到一星公司营业执照等材料;第三、陈某书、陈某明知自己已不是一星公司股东,仍然召开股东会议,并以旧公章伪造《股东(大)会决议-提供担保》文件;第四、经许翔穿针引线,签订虚假《买卖合同》,虚构贷款用途。
综上,法院认为,许翔与众达公司恶意串通,采取伪造合同、虚构用途等方式办理贷款,未经一星公司同意,以伪造的资料将该公司四套房产作为抵押担保,损害了一星公司的合法权益。
此外,许翔系湖北银行京华路支行原行长,其在发放贷款过程中实施的行为属职务行为,后果由湖北银行京华路支行承担。同时,法院认定,湖北银行京华路支行与众达公司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无效。
因《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无效,借款利率、逾期利息、罚息、复利等作为合同约定条款,应当无效。众达公司以虚假资料获取银行贷款存在过错。
但与此同时,法院也认为,湖北银行京华路支行自身监管不严、参与造假、违规放贷,对于造成合同无效亦存在过错。
在7月12日黄石监管分局下发的多张罚单中,湖北银行黄石分行也因贷款“三查”不到位,导致信贷资金形成风险被罚款40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判决书显示,此案经历过三次原告变更,原本此案原告为湖北银行京华路支行,后该行将此案债权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信达资产湖北公司”),2021年8月2日原告变更。而后,因信达资产湖北公司将此案债权转让给宁波市众欢粮油有限公司,2021年12月22原告再次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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