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用于他人办理出国手续获批,残疾低保户申请贷款也被放行,一起银行客户经理违法发放贷款案于近日揭盖。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的一则一审刑事判决书显示,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省方正县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方正县支行”)部原经理范某国在2016年12月至2019年,明知贷款户存在贷户主体资格不符、多人贷款一人使用、贷款用途与农户合同不相符,违法为赵某双等33人违法发放贷款637万元。其中,违法发放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178万元,违法发放惠某e贷459万元。
2024年5月7日,范某国主动到监察机关投案。法院审理认为,范某国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基于重大损失没有挽回,对其不宜适用缓刑。法院最终判决,范某国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即自2024年5月10日起至2026年5月9日止,并处罚金4万元。
近年来,违法发放贷款案屡见不鲜。金融研究院梳理罚单发现,违法违规案主要集中在信贷业务。化解贷款风险,既需要进一步强监管、严监管,也需要银行业进一步强化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贷款用于他人办理出国手续
残疾低保户申贷亦获批
农行一客户经理向33名贷款人违法放贷637万元
一审刑事判决书显示,范某国1972年3月26日出生黑龙江省方正县,大专文化,农业银行(601288)方正县支行部原经理,其于2024年5月7日主动到监察机关投案,同月10日因涉嫌职务犯罪,被方正县监察委员会留置,19日因涉嫌犯违法发放贷款罪被刑事拘留,29日被逮捕,同年7月12日被提起公诉,8月12日检方补充起诉,后于9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
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至2019年,范某国担任农业银行方正县支行客户部客户经理期间,共向贷款人赵某双等33人违法发放贷款人民币637万元,经鉴定,截止至2024年6月28日已还贷款本金人民币1948478.25元,尚有人民币2693371.27元未还,产生利息人民币1499676.36元,已还利息人民币359958.01元,尚欠利息人民币1513715.44元。
其中,范某国明知贷款户存在贷户主体资格不符、多人贷款一人使用、贷款用途与农户合同不相符等问题的情况下,违法发放惠某e贷459万元。
例如,2018年4月至9月,范某国明知贷款人王春(范某国妻弟)、赵某凤贷款资格、用途与贷款要求不符,仍违法为二人发放贷款共计人民币33万元;明知贷款人孟某才系残疾、低保户不符合贷款发放标准,仍违法为其发放贷款5万元;明知贷款人滕亚南不符合贷款发放条件仍违法为其发放人民币30万元,且在发放该笔款项被用于归还陈欠款时未向银行领导汇报也未及时收回贷款。
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明知贷款人魏立国、徐某乙、靳某生、冯某、徐某国贷款资格与贷款要求不符,且所贷款项实际用于方正县龙寓高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某刚工程项目开发情况下,仍违法为上述5人发放贷款共计人民币141万元。
妹妹还款、儿子结婚、丈夫装修火锅店、父亲办理个人退休保险······贷款使用人和贷款用途与合同截然不同。2018年3月至2019年1月,范某国为贷款人办理贷款人民币74万元,在贷款发放后未履行贷后监管职责,未发现贷款人所贷款项均用于非农业生产或被他人全部适用;2018年5月至2019年1月,范某国在明知贷款实际用于非本人且用途与贷款要求不符的情况下,仍违法为7位贷款人发放贷款人民币86万元。
2018年6月份,范某国明知贷款人谢艳超在方正县**镇**村内无房产、无固定居住地不符合贷款发放条件,仍违法为其发放贷款人民币10万元;明知贷款人苗宇迪非农村户籍不符合贷款发放条件且所贷款项由其亲属赵某丹使用,仍为其发放贷款人民币30万元。
除违法发放惠某e贷外,范某国还违法发放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178万元。其中值得注意的是,2017年12月,范某国明知贷款人冷广富办理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实际用于马骉办理出国手续,仍违法为其发放贷款22万元。
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
法院认为客户经理具有实质审查职责
作为客户经理,范某国负责客户信息核验、调查评估、贷后管理等工作,而在发放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时,存在未进行证明材料调查核实工作等问题。
2016年12月份,范某国在为贷款人熊某斌办理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时未发现其提供的《土地层报合同》等证明系虚假材料,且未入户进行家庭资产、收入、土地经营等信息调查核实工作,违法为其发放贷款人民币12万元;2017年10月份,在为贷款人颜某忠办理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时未发现其提供的用于证明担保人张丽丽担保能力的《方正县姝颖健康服务中心营业执照》系虚假材料,也未进行担保证明材料调查核实工作,违法为其发放贷款人民币10万元。
此外,2017年3月,范某国在明知贷款人赵某双申请办理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时所用证明材料《土地经营承包合同》系虚假的情况下,仍指示并帮助赵某双以伪造虚假《土地经营权证明书》、《土地流转合同》、《土地转包合同》等土地经营有关证明材料方式取得贷款的办理资格,违法为其发放贷款人民币97万元。
同月,在为贷款人侯某贤办理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时未发现其提供的《土地承包合同》等证明系虚假材料,且发现后未向银行领导汇报,亦未及时收回贷款,在发放贷款时明知该笔贷款中的人民币12万元被时任天门乡黑河口村会计张某使用,仍违法为侯某贤发放贷款人民币37万元。
辩护人对检察机关的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而对于赵某双、侯某贤两笔贷款的实际情况,辩护人在辩护时指出,赵某双贷款是用房产进行了抵押,房产的价值经过第三方评估是220.59万元,完全超过了贷款金额,双方达成了还款协议,每月进行还款,银行对此笔贷款并没有受到损失。关于侯某贤的贷款,当时是张某找到的侯某贤,要求为其办理贷款,是张某从侯某贤处拿走了12万元贷款,贷款中25万元已经偿还给农行,不应当将两笔贷款认定为农行的损失。
辩护人认为,范某国只对书面材料有形式审查的义务,不应当对贷款发放承担全部责任,范某国的犯罪情节是轻微的。
对此,法院指出,被告人作为客户经理其主要职责就是实质审查贷款人的基本情况、贷款实际用途、履约能力等,并非纸面的形式审查。
法院认为,被告人范某国作为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依法惩处。被告人违法发放的贷款,部分贷款虽经起诉,但短期内无法追回,且法院执行机构已经以终结本次执行方式结案,应认定为贷款损失,且数额巨大;基于本案的重大损失没有挽回,对被告人不宜适用缓刑;据此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法院判决范某国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
银行贷款业务频踩雷
多方合力促进信贷合规
范某国违法发放贷款案并非个例。
今年10月,上海检察披露一则关于违法发放贷款、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详情,某银行客户经理张某和贷款中介李某里应外合,为不符合资质的中小微企业违规发放贷款1亿元,受贿30余万元,获刑5年半;9月26日,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官网披露,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分行原员工杨自涛、李尚炜、陈镭“涉刑业内案件”,均被终身禁业,其中,陈镭被法院认定违法放贷近两千万,于今年上半年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贷款业务是银行的基础性业务,近年来,违法发放贷款犯罪数量呈上升趋势。金融机构负责人、信贷岗位从业人员违法发放贷款所引发的贷款风险不仅会给所在银行造成重大损失,更扰乱正常金融秩序。因此,贷前贷中贷后等各个流程环节,均是监管关注的重点。
今年10月份,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共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各分支机构)开出105张罚单,违法违规案由主要集中在信贷业务。
例如,10月23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安徽监管局发布的一则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徽商银行合肥宁国路支行因流动资金贷款贷前、贷后管理不到位,被罚款550万元;10月21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玉溪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云南红塔银行因贷前调查不尽职,贷款用途不真实等三项违法违规事实被罚款合计90万元。
除了机构领罚单,也有多名涉事银行职员被终身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根据处罚信息,农行白城分行时任党委书记、行长李润和因对贷前调查不尽职,交易背景审核不到位,致使贷款资金被挪用;内控管理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员工违法犯罪行为事项负有责任被终身禁业;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宋集支行时任行长邵小刚因为对贷款“三查”不尽职,违规发放借冒名贷款行为负有责任被终身禁业。
除了进一步强监管、严监管,银行业也需要进一步强化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招联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表示,金融机构要强化对贷款资金挪用行为的防控。上海金融与发展实验室主任曾刚建议,应多方合力共同促进信贷业务合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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